全球正义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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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正义的伦理基础

2、第1 4-12-19论文提要本文拟以罗尔斯的《万民法》为蓝本,讨论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性的正义秩序,在当今文化多元的世界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将是可能的;这一正义秩序背后是否需要共同的伦理为基础;为什么在人权对话之外,还需要更深入的文明对话。一个以人权和正义为核心的万民法,如何适用各种体制,特别是非自由民主体制,如何在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中有普遍性?罗尔斯在《万民法》一书中讨论了人权原则在不同民族国家背景中的的文化渊源问题,在他看来,人权不仅在政治上中立的,不依赖于特定的自由民主共同体,

3、而且在宗教上也是跨文化的,可以有多元的文化背景,产生于两种不同的思想文化脉络:一种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它是非神性的正义。坚信人是目的,对权利和人性尊严的捍卫是最高之价值,另一种是以神性(伊斯兰教)和德性(儒家)为最高目的的正义观,人虽然有自己的尊严,也拥有与义务紧密相关的权利,但其尊严和人权并不拥有至上的价值,正义要服从神的意志、个人的德性理想或集体的目标。前者以正当优先于善为基础,而后者坚信善优先与正当。《国际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都是在人的最基本权利、而非善的问题上,作为全球最基本的共识。不管

4、在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权利的理念上,有多么大的分歧,国际社会在其政治实践中,毕竟预设了底线人权优先于善的基本原则。问题在于,权利的原则如何从不同的善的观念中获得其合法性?一个正义的世界不仅是一个法的共同体,而且最好也是一个有限的伦理共同体。全球社会如果要在基本的人权问题上达成共识,其背后必须有全球的底线伦理作为其价值的支撑。这一底线伦理当然不可能就什么是好的价值获得一致,但有可能在什么是正当的问题上,通过对话获得最基本的了解和最起码的共识。“9-11”事件证明了,世俗的问题与宗教的问题是联系在一起

5、的,正义与善纠缠在一起,宗教(文明)的冲突不解决,关于什么是正义就永远不会有共识。因此,全球正义秩序需要不同的宗教、文明和文化之间的对话。当代世界的发展趋势,似乎表现为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方面,随着全球资本、产品、人力和信息在各国的自由流动以及网络世界的崛起,世界越来越显现为一体化;另一方面,一个经济、金融和信息全球化的世界并没有因此而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全球化政治秩序,相反地,到了19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世界的冲突不仅没有终结,而且新的种族、国家或文化冲突,继续在地球的各个角落蔓延,而“9`11”事件以

6、及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更是预示着已经到来的21世纪是一个充满风险、暴力和战争的新世纪。这一切意味着,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世界和平和人权的全球正义秩序,变得比任何时刻都来得迫切。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在晚年关心的正是这一问题,他所发表的《万民法》(TheLawofPeoples),对如何建立全球正义秩序,给我们留下了十分重要的思路。本文拟以罗尔斯的这本著作为蓝本,讨论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性的正义秩序,在当今文化多元的世界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将是可能的;这

7、一正义秩序背后是否需要共同的伦理为基础;为什么在人权对话之外,还需要更深入的文明对话。一,万民法的底线人权法则19世纪以来,当基督教共同体、儒家共同体和伊斯兰共同体瓦解以后,民族主义便成为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基本、最有效的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和共同体形式。虽然随着国家之间资本、人力技术和信息流动的加速,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这一趋势并没有改变全球政治中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基本分野,相反地,大量的经济、信息和资源的冲突都是以国家之间的冲突表现出来。“9`11”事件以后,恐怖主义采取了跨地域的活

8、动方式,但反恐怖主义的战争,即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依然是以国家对国家的形式进行的。当全球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不同的利益日益紧密地产生各种交换和冲突关系,而世界又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合作秩序时,这就使得世界日益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在这样一个全球化了的风险共同体之中,各种国家、地区和宗教的冲突有增无已。民族国家的内部文明在进步,自由民主也高奏凯歌,但国际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变得更文明,相反地,世界的政治秩序依然还处于康德所说的自然状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然按照实力至上的丛林规则运作。如何让国际社会走出自

9、然状态,进入有序的文明社会,最重要的是要认同和建立一个普遍的正义秩序。普遍的正义秩序如何可能?二百年前的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通过“世界公民权利”与“和平联盟”的理念,论证了其可能性。秉承了康德永久和平理想的罗尔斯,在继《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讨论了自由立宪社会中的正义原则之后,在其生命的晚年一直考虑如何将自由社会的正义原则扩展到国际社会中,他在《万民法》中详细讨论了国际社会中不同政治体制之间的国家建立普遍正义秩序的可能性。罗尔斯在书的一开始,便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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