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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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以对物权法学的研究为切入口  摘要:要了解分配,先要认识权利的配置。以物权分析为切入口,可确认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的静态统一向动态冲突发展,依靠物权社会化的限制,使冲突转化为效率和公平的高层统一。物权制度的两个统一能够代表初次分配中的对立统一。初次分配中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高层面统一,是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的结果,政府限制权利滥用使权利社会化而导致收入分配均衡。效率优先论是“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关键在于追求什么目标的效率,以牺牲资源环境、他人公平为代价的净货币收入的效率优先不可取;占有规律决定了私人高效率不可能分给穷人“蛋糕”。准确认识效率与公平的

2、两个统一可明晰政府与市场分工,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良心”。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物权;社会化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之所以存在效率优先说、兼顾说、矛盾说、交互正向说等众多争议,是因为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各学科分别从各自研究的视角,选取效率的某一层面与公平的另一层面来论证庞杂而又多层级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得出的结论莫哀一是。本文试从法学视角的物权行使为切入口,分层次结构论证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层统一,为我党的关于初次分配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战略转移提供理论支持。一、公平与效率在物权制度中的两度统一  1、物权立法实现了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的静态统一  《物权法》第1

3、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制定本法。这条规定肯定了立法的功能和作用。“明确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物权法》所有条文都是围绕着一个宗旨:将自然状态的动产和不动产物,法定为特定主体排他性支配的客体,尽可能地实现“物”向“客体”的转化。法律明确“此物归属于我”的判断,界定的只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物权法》的基本作用是充分发挥物权效用,这是明确物权归属后的作用。物权的行使是发挥物权效用的途径,这条途径体现了物权运行中的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明确物的归属本身,是很有效率的物权设置。因为资源利用的过度进入、“公地悲剧”的浪费、经济的外部效应等无效率现象,都缘于产权界定不

4、清。明确归属的客体物可转让、可排他性利用的物权行使,是发挥物的效用的基础,而物权效用的直接效果就是这个基础上的效率,效用可以用效率来表示。那么,物之归属的效率与明确归属后发挥效用表现的效率,就是“物权效率”。  在《物权法》颁布前,民法学家与法理学家之间关于《物权法》对“穷人的要饭棒与富人的小汽车是否平等保护”的激烈争议,致使《物权法》推迟了一年多出台。实际上,长期争议的不是一个对象,民法学家认为应当平等保护的是指“物的归属”,法理学家的分歧是物权的行使应当区别对待。既然“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那么,来源合法、有正当理由的归属权,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不论是穷人还是富

5、人,不分特殊主体和普通主体,必须一律平等保护,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于是,《物权法》在第3条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立法上的人人平等被确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物权法》规则的公正和平等不仅指法的制订,也毫不例外地涵盖了《物权法》的实施。在运用物权规则约束和处置物权行使中的物权行为时,没有特殊的物权人。物权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和执法全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应属于《物权法》所展示的“物权公平”。  这样看来,《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和基本作用所体现的物权效率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展示的物权公平,都来自于共同的《物权法》渊源。《物权法》是两者统一的工具

6、,两者和谐一致时才能出台《物权法》。形式上的统一是由内容的统一所决定的。保障物权法效率的《物权法》目的,必须依靠公平的物权规则,物权公平是物权效率的基本手段,也依赖了物权行使过程中人人都有的效率来体现物权公平。我们把这种起源于特定功能和作用的统一称为低层次的统一,局限于特定原则并以此为原点的低层级统一是静态的统一。这意味着静态统一后会出现动态冲突。  2、物权行使趋势使动态物权效率与静态物权公平相冲突  明确归属后的物权行使,因为“是与一种资源或任何行动路线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由人与物引起的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有所不同。权利是一种手段,社会依此控制和协调人类的相互依赖性,

7、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1]在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物权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的,此物权人的物权与彼物权人的物权都存在物权效率的追求,这就应当制止此物权人只享受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才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构建“社会公平”的环境。如果只顾此物权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则处于非均衡发展的不公平状态。可是《物权法》基本功能和作用的局限性,恰恰在于只能单纯地明确物的归属,静止地为物权行使规定公平的规则,不能整体性地对相互之间进行约束。这就是物权公平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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