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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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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分析【正文】如果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划分,近代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可分为租佃、雇工与自耕三种形式。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发生在不同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而自耕较多地反映了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以往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乃至近代时人的社会调查、方志写作中,人们都将视线集中在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上,而对小自耕农、佃农的家内劳动关系及户际劳动协作关系(即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帮工搭套”)重视不够,甚或将其完全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小自耕农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但在耕地、播种、收获等农忙季节,农业生产所需的人力、畜力、农具投入都较平时
2、为多,这时就需要小农户间人力、畜力、农具的劳动组合。这种劳动协作所反映的就不仅仅是小农户的生产力水平,更重要的是表现了农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习惯法的意义上,这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由此说来,租地农户会面临两种契约关系,即租佃关系和户际劳动协作关系。一、租佃经营的民间惯行清末至民国时期,因地权渐趋分散,山东农村的土地租佃比例较小,佃户占总农户的11.1%,半佃农占18.5%(注:《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第65页。),但租佃关系的分布却较为广泛,几乎80%的自然村落存有租佃关系。据抗战后期的调查,鲁南2528村,有租佃关系者1981村,占78%;鲁中区沂蒙县1000个村庄中,
3、有租佃关系者867村;鲁南区600个村,501村存在租佃关系;泰山区五个县1012村有租佃关系者909村,莒南县513村有租佃关系者430村;就连一向认为租佃关系很少的淄川山区,据减租减息时调查,129村有租佃关系者89村,亦占69%(注:《山东租佃关系分布概况》,载《山东群众》第7期,转引自朱玉湘《近代山东的租佃制度》,见《山东史志资料》1984年第1辑。)。因大地主较少,在存有租佃关系的村落中,仅有少数几户出租户,且情况较复杂,有些是鳏寡孤独没有劳力,或是土地太少,又缺少耕牛、农具和种子,只好到外地谋生,被迫将土地出租。在村地主一般是不出租土地的,多采行雇工经营方式,只有不
4、在村地主(包括城居地主和外村地主)在多数情况下才出租土地。流行于江浙一带的永佃制,在山东极为罕见,在全省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是分成租佃制与定契制两种。依分成租佃制,“人工牲畜农具概归佃户担任。肥料种子则多由主佃双方均摊。至收获物则按一定之比率分配,有平均分配者,有四六分者,亦有三七分者。分租制大概无期限,可以继续耕种多年,亦有一年一易者,无押款,亦不另立契约。此种制度,于丰年时佃户固可以多得利益,若遇荒歉,则佃户所分得之一部分,常不足以补偿其资本与劳力。”而定额租制,则“耕作费用,统归佃户担任。地主坐享固定之地租,地租或以物纳或以钱纳。包租制有一定之期限,或三年或五年,须凭中书立
5、契约,写明地租定额及包种期限等。……无论包租或分租,所有应纳田赋及各种捐税,均由地主负担。”(注:《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第28~29页。)分租制与定租制只是出租户与佃户之间收益分配的不同方式,如分析地租形态,则可以进一步划分实物分成租、实物定额租、货币定额租与劳役地租。分成租制的收益分配形式,一般以交纳一定比例的收获物为主,故称实物分成租,这类租佃形态占全省各类地租的39.1%。以分成租制为主的,有博山、峄县、济宁、郯城、莒县、沂水、曹县、城武、定陶、茌平、安邱等县。分成租佃制在各县乡间又有不同的惯例,有的叫外分子牛,即一切农具、牲畜、种子、肥料全由佃户出,收获后佃户与
6、地主平分,这在土地肥沃的地方较为通行;有的叫里分子牛,地主养牛,佃户使用,牛草归地主,佃户负责铡草垫栏,肥料归佃户使用;有的叫赔牛客,地主买一头牛,借给佃户用,作价要佃户逐年偿还,而佃户有好多年还不清者,实际上带有高利贷性质。还有叫估租,名义上是平分,实际上是由地主估计产量,向佃户多要粮或要好粮;有的叫抽陇子,地主看好哪几拢就割哪几陇,剩下的归佃户。这种分租制,名义上是平分,但享有土地占有权的出租地主一般在收益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在鲁西南曹县的高韦庄,租佃制度以分成租为主,又分两种,“(一)停种——佃主只出地,所有种地的家具及牲口、人力都出到佃农身上,种出来的庄稼两边平分。(二
7、)三七分——佃农只管出力的事,所有牲口及家具都是佃主的,分法是佃主分十分之七,而佃农则十分之三;凡是杆草、麦秸之类,佃农都没分的权利,理由是这些须给牲口吃。然而在停种地,佃主虽是并不养一个牲口,杆草麦秸却是一斤也不能少分,理由是得‘均分’。在停种地中,种子照例是佃主先拿,等到粮食上场,再行收回;各家的办法则是以官堆(指主佃未分之前的粮堆)上一升种子收回三升。……至于佃主要从一升取三升的理由是这样:官堆即还没分,三升里头应有他自己的一升半;余下的那一升半,则是一升本,半升利。(注:韦昌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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