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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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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目录内容提要…………………(1)一、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1)(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3)(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3)(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3)(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3)(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4)(六)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4)二、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表现形式………(4)(一)滥用职权………(4)(二)行政处罚显失合理公正………………(5)(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5)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标准…………(5)四、自
2、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6)(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6)(二)立法的普通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决定因素……………(7)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8)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9)第一、在立法上丰富司法审查的制度基础……………………(9)第二、在理论和制度上重新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9)第三、可以尝试建立行政判例制度………(10)1、机制设计。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可以要求公司通过其章程进一步完善监事与监事会制度,应当让公司股东充分认识到,监
3、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无论对公司股东还是对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公司都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上市公司及监事会的产生、行使职能的方式的规定非常可行。此外,监事的行为和监事会的工作必须程序化。2、完善绩效评价的体系。对监事绩效评价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规范条款评价体系,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中为监督机关确立一些规范,作为判断监督机关绩效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建立效果条款评价体系,即以公司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职权期间,公司或者权力机关是否发生了损害公司股东权力的事项,公司监督机关是否有所作为,并以此作为评价公司监督机关的
4、标准。3、应该严格监事的任职资格。目前我国公司法确立的监事任职资格门槛太低。监事的任职资格应有明确的积极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或要求。内要求监事的高素质化才能实现与董事会的平衡关系。如果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太低,必然会形同虚设,不懂经营管理、不懂企业财务,又不具有法律法规等专业技能或知识,怎么可能会恰当地履行监督的职责?因此,法律法规应当具有明确的监事的积极任职资格和条件,而不应该仅仅规定消极的资格或条件。4、扩大监事职责范围。目前法律法规所给予监事会或监事的绝大多数权力都属于毫无保障的虚设权利,如果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变得毫无办法。所
5、以,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赋予监事会或监事以一定的实权,否则再完美的监督机制都难以发挥真正作用。另外,应进一步完善监事的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公司行为的制止权。法律法规应当授予监事会或监事这样的权利,即当监事会或监事认为董事会或董事、经理的某项决策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以正式提议向董事会提出,若该提议被董事会、经理否决或置之不理,而监事会或监事又认为确有必要时,监事会、监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对该提议进行表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制止监事会或监事认为董事会或董事的不当行为。最后,还应明确在一定条件下的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代表权,尽管这种公司代表
6、权只能是公司利益的代表权,而不能是公司行为的代表权。5、保障监事的独立法律地位。应当赋予监事在股东大会上的特别陈述权,这种权利对保障监事独立行使职权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应当承认,完善并强化公司的监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的代理成本,但相反的观点是,为了减少这种代理成本势必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风险成本。因此,在我们设计中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时,必须将完善的监督机制置于首先考虑的位置上,否则,所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讨论都将失去应有的意义。(1)监事会的存在与运行需要公司付出大量的“交易成本”。从监事的任选,提供其工作环境,参与公司的会议,查阅公
7、司的资料等行为,都会给公司带来一个的“交易成本”的付出。(2)有利于精简公司的人员结构。公司的效率是公司存在的一个关键,而正如“集体行动理论”的论述,大的集体将会降低公司这个集体的效率,最大效用莫过于在精简人员机构,监事会的工作与功能在于监督公司董事的职责是否忠实履行,其是否存在自我交易、经理报偿、占有公司或股东财产、混合动机等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各种监督职能,可以由公司董事与董事,经理与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只要有相应的制度与技术手段,完全可以由董事内部成员与经理层中的“自我监督”来解决。(3)监事会是引进于大陆法系之“舶来物”。诚然,中国之法律制
8、度需诚心地向西方学习,借鉴,引进,但并不是一定要全部引进与照搬,我们完全可以“去其枝末”,“取其精华”,引进认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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