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法立法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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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监督法立法体系的完善【摘要】监督法的立法体系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单行的《监督法》为核心。相关的配套规范亦应当协调一致。然而,我国《监督法》施行五年多以来的实际情况表明,由于该法文本自身的粗糙、相关规定的模糊、配套规范的无序,该立法体系的完善尚任重道远。为此,必须逐步地修正《监督法》的文本规定,不断地完善相关立法,适度地加快地方配套立法的步伐,及时地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机制,以此促进我国监督法立法体系的完善。【英文摘要】ThelegislationsystemoftheSupervisionLasshouldb

2、epatibleandcoordinated.HoplementationoftheSupervisionLaprovementoflegislationsystemstillhasalongbiguousprovisionsandout-of-ordersupportingregulationsandnorms.Tothisend,thelegislationsystemoftheSupervisionLaprovedbygraduallyrevisingthetextualprovisionsoftheSupervisionLaprovingrelatedleg

3、islation,moderatelyspeedingupthepaceoflocalsupportinglegislation,timelyorganizingrelevantnormativedocumentsandestablishinganddevelopingrevieacyofnormativedocuments.【关键词】监督法;立法体系;完善;发展;论文下载【英文关键词】supervisionla,improvement,development【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于2006

4、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迄今已经五年多时间。它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今天,中国监督法的立法体系是否如期形成了?其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它给我们提供了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就这些问题,笔者专门作一个考察分析。  一、监督法的立法体系及其构成要件  (一)监督法立法体系的界定  立法体系,就是指具有相同性质的法律文件构成的有机整体。监督法的立法体系,就是指以《监督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到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职权配置和运行规则的那些具有法律拘

5、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机整体。它具有法定性、多位阶性、多层级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等特征。  立法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即法律部门的体系。立法体系则是指法律体系的文字表达方式和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一个由各种同类法律条文组成的文件系统,指的是法的外部构成形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监督法从属于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而宪法及其相关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有机整体。  (二)监督法立法体系的构成要件  立法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自治条

6、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授权法规和规章等不同位阶、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监督法的立法体系就是由各种不同位阶和不同层级而又相洽互适的规范性文件而构成的。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它要求各种不同类型、不同位阶和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单行的《监督法》文本为核心,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结构完整、逻辑周延,配套的规范系统应当完备和完善。  首先,监督法的立法体系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监督法属于宪法相关法,与监督法自身的属性一样,监督法的各种配套法规亦具有宪法相关法的属性。因此,整个监督法的规范系统都应该而且首先应该置于宪法规范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早在2002年8月23

7、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同志在《关于<监督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起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宪法对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以及相互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工作。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守宪法确立的体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作出了原则规定,制定监督法就是要把这些原则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  其次,监督法的规范系统应当以单行的《监督法》文本为核心。在2006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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