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启蒙”与“新法家”的意义——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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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启蒙”与“新法家”的意义——之五与日本相比我们固然“受到了嘲弄”,但法家思想在其故国历史上却不乏深远影响。“法家起于战国中叶,……秦人用之以成统一之业。汉承秦规,得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盖汉代政治家萧何、曹参,政论家贾谊、晁错等,皆用其道而规画天下。及其末流,诸葛亮以偏安艰难之局,犹能使‘吏不容奸,人怀自厉’,其得力亦多出法家。信哉卓然成一家之言!直至今日,其精神之一部分,尚可以适用也。”(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然而,如此合理的政治学说,怎么会导致秦帝国的“二世而亡”呢?应该说,迄今所有的原因分析,在某一特定的意义上都是有道理的。带着近代西方具有良好监督机制的“立

2、宪政体”视角,梁启超指出,法家政治理论能否成为“政治论之正则”之所以值得怀疑,是因为“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即:“法何自出?谁实治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同上)然而,如果读过《管子》中的一个观点,则梁氏的困惑其实并不新鲜,即“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如果再读慎到“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的担心,则法家反对一人独裁的思考,其实也由来已久。法家的真正问题,出在它不得不先后提出的两个“第一”——“法律第一”和“君主第一”上。其中,“法律第一”体现了它的理论真实,

3、而“君主第一”则表现为社会真实。理论真实只有通过社会真实,才能开辟出实现自身的道路,尽管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真实将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会走向自身的反面(参见拙稿:《“心治”、“身治”与“法制”:析法家政治思想中不可解的内在矛盾》)。秦朝的“二世而亡”,容易让人产生把“统治者”通过“应用法家学说”,可以“将所有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上”的做法与法家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混为一谈的错觉(参阅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如果真的是这样,《管子》适才的问题意识便无从产生,慎到也就不会反对“独夫”政治了。在人们已惯常于千百年来“予一人”政治的传统氛围中,法家假君主之力而付

4、出的、其终也刚好是为了否定“人治”的种种努力,毕竟对中国的统一、吏治的清明、功利主义的兴起和契约体系的挺立,做出了最初的贡献。有些贡献,即便与近代西方的某些理论相比,亦决不逊色——其原理价值似乎尤其如此。“近代”和“现代”,在英文中是一个词,即modernization,一般指17—18世纪欧洲步入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形成以后的历史时段。这种时空定位,使近代化本身带有强烈的西方化色彩,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所谓近代化,就是西方化。近代化过程中的科技发展、商贸发达和政治进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人际关系的日趋合理化,即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的普及化和常然化。西方资

5、本经济所具有的契约平等意义,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道德和法律前提;一些发展中国家对“inSchwartz:《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话语的依托背景,深远而广大。汪士铎(1802—1889)即讲:“道学家其源出于孟子”、“以心性理气诚敬为支派,以无可考验之慎独存养为藏身之固,以内圣外王之大言相煽惑,以妄自尊大为仪征”(《汪悔翁乙丙日记》卷二);魏源(1794-1857)在叹问“心性迂谈可治天下乎”的同时,乃径颂法家,说“兼黄老申韩之所长而去其所短,斯始之为庖丁乎!”(《默觚下·治篇一》)在心性派儒家的“无可考验”面前,法家的“刑名参同”以及这种理论所具有的近代道德意义,获得

6、了前所未有的凸显。严复(1853-1921)指出:“是故居今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除却综名核实,岂有他途可行?贤者试观历史,无论中外古今,其稍获强效者,何一非任法者耶?”(《与熊纯如书》第十五函)他甚至讲,西方人所以会获得成功,就在于他们取法了中国尚契约的法家:“尚贤则近墨,课名实则近于申商,故其为术,在中国中古以来,罕有用者,而用者乃在今日之西国!”(《天演论》卷上导言)西国未必如此,但东国却果然如此。人们不无惊奇地发现,日本近世古学派,正是通过法家的理论才摧毁了在日本统治达一二百年的朱子学体系。这一“脱儒入法”运动,奠定了日本早期近代化的自国基础,成为明治维新

7、时期“脱亚入欧”论的理论先导和实践先驱(参见拙稿:《徂徕学派与法家的“人情论”》,《日本学刊》,2002年第5期)。明治天皇对该传统的承绍不爽行为,曾一度被陈其元(1811—1881)以悲天悯人的笔调记录下来:“日本为海东小国”,“今其国王……禁书屏儒,有同嬴政。……朱、陆之学并以沦胥,不知其国之明理者如何痛哭流涕也!”(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5〈日本人斥陆王之学〉)而时至今日,恐怕也没人能够否认,在早已跻身于现代化国家行列的新加坡,法家思想理论曾发挥过怎样的关键作用。1962年1月,李光耀应邀在马来亚大学法律学会做了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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