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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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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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浅析新担保物权制度对金融业的积极影响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金融业息息相关。3月通过的《物权法》所确立的新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修正了执行机制,势必在保护金融资产、拓宽金融资源、维护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将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一、体现“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拓展了融资空间“物权法定”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法律限制空间的大小对人们的选择而言就显得十分关键

2、:《担保法》对抵押物范围采取的是正面排除法,即“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种规定人们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新担保物权制度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则给人们充分的选择空间。文字表述的细微差别,却体现了立法理念向“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转变,是对固有的立法理念一次重大突破,从而为金融发展解除了思想禁锢,提供了思维空间。长期以来,依赖不动产抵押的金融机构正面临不动产抵押资源日益萎缩,而以房地产为主的不动产潜在的价值泡沫又放大了金融风险。为此金融机构也积极尝试开拓新的抵押资源,比如公路桥梁的

3、收费权、高等学校收费权、在建工程等等。但是如果按照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些特别种类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面临落空的风险。新担保物权制度则一扫这尴尬局面,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加以明确,尽量让可能多的财产成为担保物,促进金融资源物尽其用,并为将来可能的金融创新预留了足够的法律空间。二、实现从“不动产担保”向“动产担保”的转变,洞开了动产融资之门我国现行担保制度虽未禁止动产抵押,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动产抵押制度,很多动产不能作为担保物,大量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在实践中,有限的动产担保

4、又拘泥于传统的质押方式,而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押,因担保物的用益权能和担保权能无法同时实现,其实用性受到了局限。由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部分缺失,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对不动产物权过分倚重,结果是加剧了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产生了系列不利于金融经济和谐发展的后果: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融资对不动产担保的高度依赖,刺激了房地产价格持续升高加速泡沫化;三是金融过分依赖房地产,房地产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动产担保制度薄弱,也制约了金融宽度的拓展。衡量金融发展程

5、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金融宽度,就是金融媒介能够把储蓄运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程度。当前,我国金融发展面临金融创新少、金融宽度有限的问题,这与我国动产担保制度薄弱有着很大的关系。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由于《担保法》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支持,缺乏不动产资源但有大量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融资艰难,使得优质应收账款成为沉淀资本。动产担保制度的薄弱,极大地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以致于错失了很多双方共赢、社会受益的机会,形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新担保物权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担保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新设了浮动抵押担保(即特定的

6、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完善了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洞开了企业以动产为基础的融资之门,必将是对金融资源存量的一次盘活,不啻于对生产力的一次解放。三、完善最高额抵、质押制度,丰富了金融资源最高额抵、质押制度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限额,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质押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抵、质押制度。最高额抵、质押制度因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

7、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金融通的强大价值功能,而受到金融业和企业的青睐,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然而,我国《担保法》仅原则性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疏漏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对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了宽泛的补充,其先天不足所产生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使得众多金融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慎之又慎,浪费了许多宝贵的金融资源。新担保物权制度增设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细化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有效的克服了法律的缺陷:一是设立在先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实务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约定债权的起始日先于最高额抵押权取得日,因法律没有明确

8、而常常被认定为无效,该项规定则化解了此类潜在的法律风险。二是扩充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类型。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允许连续发生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借款合同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新的最高额抵、质押制度则把连续法律关系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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