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的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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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明代的马政[摘要]马政是明代国家重务,政府将牧养官马的任务以政府权威强加给人民,牧马民为此耗尽劳力,却未能增加收入,结果因牧马而困;政府亦陷入行政困难,最终不得不取消强加于人民头上的这一义务。这说明政府把人民视为国家当然的义务主体,这种义务趋向的行政不仅给人民带来困苦,而且导致行政困难。只有走出“义务”趋向,政府与人民方得自由。[关键词]义务;政府;明代;马政人民的义务即人民当为之行为。人民何以当为?在我国古代,人民的义务来自政府的权威,政府的命令就是人民的义务。政府习惯于将人民视为国家当然的义务主体,以政府的权威强加于人民的义务。这种义务趋向的行政必然把政府引

2、向行政误区,不仅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且导致行政的困难。明代视马政为国家重务,政府将牧养官马的任务以较少的交换条件交给人民,人民为此耗尽了劳动力却未增加收入,结果因养马而困,无以营生;政府亦使自己陷入了行政困难,最终不得不减免此项义务。一马与戎事相联,马的数量是国家富强的象征,因而为朱氏皇帝所重视。朱元璋说:“昔人问国之富,即数马以对者何?盖事在戎。其戎始轩辕。其马载甲士,代涉劳,备边御辱,足折冲,斯力之大,斯功之美,可不爱育乎!所以古人先马而钱粮,故数马以对。马之功不但备戎事耳,若使君有道,则马之力牵犁耜驾粪车,辟上沃田,其利甚焉,所以古重之者为此也。”[1]洪武八年

3、2月,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申明马政。谕之曰,“马政国之所重。近命设太仆寺陴畿甸之民养马,期于蕃息,恐所司因循牧养失宜,或巡视之时,扰善养马之民。此皆当告戒之。昔汉初一马直百金,天子不能具均驷,及武帝时众庶街巷有马,阡陌成群,遂能北伐强夷,威服戎狄。……此非官得其人,马政修举故耶。……”[2]洪武十年2月,增置涂阳、仪真等五牧监。上谓中书省臣曰:“自古有天下国家者莫不以马政为重。故问国之富者,必数马以对。周礼六卿夏官以司马为职,特重其事也……国以民为本,若因马而疲民非善政也。”[3]成祖登极后即问马政,洪武三十五年12月,上问兵部尚书刘俊曰:“今天下畜马几何?”何俊

4、对曰:“比年以兵兴耗损,所存者二万三千七百余匹。”上曰:“古者掌兵政委之司马。问国君之富,数马以对。是马于国为重。”[4]既然马政为国家重务,马政即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养马即成为百姓的重要义务。此项义务从明初开始。“太祖高皇帝武功定天下……皆民间孳牧,官牧改民牧,在初制即然。”[5]明代民间养马有三种形式:种马、表马、寄养马。“种马者以马为种,视母骡驹,选驹搭配,余则变卖入官,会典所称孳牧也。”[6]“表马者以种马骡驹表其良者起解以备用也。”[7]“寄养马者以解表者发寄民间牧养以备用者也。”[8]种马应孳息,表马必良,寄养马必能用,做不到则赔。宣德3年奏准,北直

5、隶每三丁养骒马一匹,二丁养儿马一匹。免粮草之半,儿马病,同群共治,死则均赔,若因走失及别故死者,止追赔本户。[9]如此,民为马累。“《太仆寺志》曰:祖宗于屯田、盐法、马政,其深思远虑皆调,行之数年,则边方自能足用,可以不烦内地。今至竭百姓之力以奉穷边输挽,岁岁益甚,天下于是始困也。”[10]民之所以困在于难尽此义务,要么因养马而废本业,要么因包赔而破产。养马之害何在?隆庆2年太仆少卿武金说:“种马有编审之害,有杂役之害,有岁例之害,有交兑之害,有轮养之害,有赔偿之害,重之以官吏需索,里甲之影射,民日益穷,沿袭至今滋弊尤甚。”[11]赔偿之苦。民间养官马,马户不仅要保

6、证马的健壮,而且完成孳息之额,否则要如数赔偿。洪武6年2月,定养马之法就规定了养马的数量与孳息数。“命应天、卢州、镇江、凤阳等府,滁、和等州民养马,江北以便水草,一户养一匹。江南民十一户养一马。岁课一驹。牧饲不如法,至缺驹换毙者偿之。其牧地,择旁近水草丰旷之地。春夏牧放游放,秋冬而入。导官以时巡行群牧,视马肥瘦而劝惩之。任满,吏部考其生息多寡以为殿最焉。”[12]一岁一驹,几乎是马的生育极限,马户因不得其数而赔即是必然的事。洪熙元年不得不改为二岁纳一驹。马户不仅保证驹的数额,而且保证马的健壮,若马有倒失老病不堪表者同样赔偿。“孳牧种马一有倒失,随即买补,相因无穷。孳

7、生马驹今年印记,明年搭配,又明年算驹,相继不绝。算驹之中,有定驹未成者,有显驹而未坠胎者,总为亏欠,俱在赔偿。官吏畏责,未免追并。小民卖田产,鬻男女以充其数,苦不可言。”[13]“民间官马为累,一马在家,朝夕喂养,至缚其身,不得奔走衣食。”[14]而赔偿一匹马,银价高达24两,民何以堪?轮养之害。政府令民共养马匹,洪武二十八年榜示: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共养马一匹,皆系同乡同里丁力多寡田产厚薄,彼此相知,富者助贫,贫者安业,不待官府号令,自能相助,岂不人情和睦,风俗淳美。进有丁多之家倚恃豪强欺压良善者,令丁少人户一般轮养,靠损小民,甚至略无人心,着令幼儿寡妇笃疾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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