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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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唐代民间工商业的研究已经取得许多成果,不过多探讨其发展的原因、水平、经营的内容、方法、特色以及民间工商业者的身份地位和行会组织等方面。对唐政府的民间工商业政策,尤其是唐政府如何管理控制民间工商业,尚需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一、唐政府歧视抑制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如所周知,初唐及盛唐时期,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大体上采取了相当放任自由,甚至还有某些鼓励发展的措施。如武德九年(626)八月,即位当月的唐太宗发布诏令,说“通财鬻货,生民常业”,要“思改前弊,以谐民俗”,命“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等新(杂?)

2、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为发展隋末大乱之后凋弊的社会经济而鼓励货畅其流,疏通商贸。再如口分田可以卖充邸店、碾硙的均田令条文及工匠可以纳资代役的规定,亦均属有利于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但是,政治上歧视民间工商业者仍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确立下来并严格执行着,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做法并无多大不同。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设六百四十三员,太宗即叮嘱重臣房玄龄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2]太宗此语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

3、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为官的途径,被统治者奉为圭臬,视为一项基本国策。高宗干封二年(667)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3]到文宗朝,重臣王涯奉敕详定诸司制度,“约所司条件令式旧章,从俗酌宜,务遵中道”,并于太和六年(832)上《准敕详定诸司制度条件奏》,就中援引《大唐六典》、《礼部式》、《卤簿令》的有关条文,说:“胥吏及商贾妻子,并不乘奚车及檐子……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骋以康庄,此最为僭越,伏请切令禁断。”[4]不仅重申高宗禁令,而且说明唐律中亦有明文规定商贾妻子不得乘奚

4、车及檐子,严厉防止工商业者凭借资财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在服饰及丧葬方面,政府也有歧视限制工商业者的明确规定。高祖武德初,即因隋旧制,规定服饰要“贵贱异等,杂用五色,五品以上,通着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5]永隆二年(681)正月,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曰:“其紫服赤衣,闾阎公然服用,兼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6]到武周时,则明令规定,“富商大贾,衣服过制,丧葬奢侈,报废生业,州县相知捉搦,两京兼委金吾检校”。[7]立法依然严格。这种对民间工商业者政治上的歧视及社会

5、地位上的限制政策,在玄宗开元末年修成《大唐六典》时,被以法律明文确立下来。《大唐六典》明确划分了士、农、工、商的四人界限,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8],还规定州县要“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目的之一是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其中“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9],有着专门的世袭户籍,不得改易另入他类。政府又通过户籍制度将民间工商业者紧紧地与杂色、贱类等粘连在一起。民间工商业者被视为“杂类”、“杂流”、“贱类”的观念还深入到官僚士大夫甚至一般平民的意识之中,工商业者被看作是唯利是图的小人,

6、是不能登大雅之堂,更不能入仕为官的。如《旧唐书》卷192《韦安石传》载武则天时,“张易之兄弟及武三思皆恃宠用权,安石数折辱之,甚为易之等所忌。尝于内殿赐宴,易之引蜀商宋霸子等数人于前博戏。安石跪奏曰:‘蜀商等贱类,不合预登此筵’,因顾左右令逐出之。座者皆为失色。则天以安石辞直,深慰勉之”。到宪宗元和二年(807)。礼部员外郎韦贯之也坚持“工商之子不当仕”的原则。[10]前述文宗太和六年王涯所论亦是典型的歧视商人言论。总而言之,有唐一代政府歧视和抑制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基本上是以一贯之的。二、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控制这一方面可分

7、为有一定合理性,属国家制度范畴内的管理操控,以及滥用政治权力肆意搜刮的苛征暴敛,以下分而述之。1、管理操控1>匠籍制、团头火长制、市籍制和供进簿制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唐政府也制定和实行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且实行得更加具体细致。为不同类型的人专立簿籍,是唐政府的一般作法,不仅有为征收租庸调而立的均田户户籍,有为乐人及太常音声人而立的乐籍,[11]有为征发徭役和色役而立的差科簿,[12]也有为民间工商业者而立的匠籍。《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司编制户籍职责条,说各地州县“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

8、焉”。编制户籍的目的之一是用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四人”的划分标准是“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贸易”二字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且“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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