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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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开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探析[摘要]我国众多的出口企业正面临着发达国家专利壁垒的挑战,开办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其对策之一。该险种承保被保险人因侵害专利权而遭受的损害赔偿和相关费用。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示范合同对该险种作出了相关规范,我国应借鉴和参考国际惯例,为潜在的专利侵权人(即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关键词]专利权;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已跃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特别是出口贸易更是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已成为我国出口产品最主要的市场。然而,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在不断遭遇传统的

2、贸易壁垒的同时,又面临着上述发达国家另一种更具威慑力的贸易壁垒——专利壁垒,从而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又面临新的挑战。  作为一种贸易壁垒,专利壁垒是指专利权人依其专利权,对进入其本国市场的外国产品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司法机构或专利管理机构起诉,阻止该外国产品的进入,或向该外国产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征收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其结果是,要么该产品无法进入他国市场,要么该产品的出口成本大幅上升,失去国际竞争力,最终可能导致该产品退出国际市场。如何应对这一新的贸易壁垒,不仅是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及早采取对策解决的问

3、题,也是保险业应予以思考的问题。如何充分利用保险这一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有效机制,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化解专利壁垒所带来的风险,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巩固和提高竞争力,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值得关注和思考。事实上,发达国家已经将这种风险纳入了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充分的保险保障。  一、专利权的侵权责任范围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潜在的侵权人)所设计的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4、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在我国,专利侵权责任完全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标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据包括我国专利法在内的各国法律,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但由于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因而如何确认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则成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表明,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范围包括故意和非故意

5、两种侵权责任,故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将超过非故意侵权,且将被处以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承保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但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为惩罚性的和非惩罚性的。目前多数责任保险都承保非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但对于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各国的保险人则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如瑞士再保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再保)的示范专利侵权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将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列为除外不保事项;有

6、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提及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也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特别约定承保。当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保险人承保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那么,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是否可以承保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若按“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释,只要是专利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似乎保险人都应予承保;若按“合同的约定”解释,保险人可以将惩罚性的损害

7、赔偿排除在承保责任范围以外,列为不保事项。但从保险制度提供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的偶发事故的发生所遭遇的损失,可经由保险人补偿损失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来看,如果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造成损害发生,如故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则保险人并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这是维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而导致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应被列为除外不保事项。  各种必要费用属于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保险法》第5l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

8、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是指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因仲裁、诉讼而产生的费用,这一费用的计算比较简单。所谓“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就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而言,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一)请求确认救济的费用  “确认救济”是指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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