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原则之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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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真实原则之再认识关键词:客观真实原则/法律真实/证据真实原则内容提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事实为根据”,即客观真实原则正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并已成为近期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客观真实原则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和与民事诉讼内在冲突的分析,以及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对比研究,得出了以证据真实原则代替客观真实原则的结论,以期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以事实为

2、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念基础上,它要求司法人员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1]应当说,这一法律适用原则从20世纪50年代被提出以来,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和办案质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

3、的增强,这一原则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质疑。其中,“以事实为根据”即客观真实原则逐渐成为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全面的,……务求查明真实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2]那么对客观真实原则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现代民事诉讼是否还应坚持客观真实原则?本文试图对此加以探讨。一、客观真实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产生和逐渐根深蒂固,不能不说是受了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在那段时期,我国相当多的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出于对

4、社会主义先行者——前苏联的尊重和崇拜,对前苏联的一些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采取了不假思索的盲目照搬的方法,前苏联民事诉讼法中的客观真实原则也同时被移植过来。那么前苏联的客观真实原则又是如何确立的呢?考察世界各国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从中不难找出答案。诉讼法的发展过程即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知道,证据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证据制度等几个类型。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认识能力有限,人们主要通过神明裁判的方式认识和判断证据,通过水审、火审或决斗审等方法将司法裁判

5、权交给神,由神对案件作出裁决。这种证据制度虽然可以使纠纷得到迅速且不可抗辩的解决,但同时也极易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因而是一类极不科学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出现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要求证据的效力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且法官的审判行为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即法官没有任何判断证据的自由,只能按照法律或规则的规定决定证据的采信和判断案件事实。法定证据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但仍然是封建特权和专治的产物。由于每个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将有关证据的要求以及判断证据的方法加以统一

6、规定,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而且将误判误裁的机会大大增加,因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同样遭遇了被淘汰的命运。自由心证应当说是资本主义诉讼制度的产物。所谓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都由法官、陪审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法律不予以事先规定的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实质上是建立在对法定证据制度批驳的基础之上的。西方法学家们认为与仅仅符合法律上“形式真实”的法定证据制度相比,只有自由心证制度才能带来实质的公正。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自由心证的理解和

7、基于此的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小的差异,但强调法官的主观内心确信却是共同的,因此把较多的重心放在了对制度和规则的制订上,强调程序的真实和法律上的有效性即法律真实,而将决定实质内容的权利交给了法官和陪审员。前苏联法学理论认为人民的意志、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共产主义的追求决定了前苏联法律的全部内容,其全部内容的核心即唯物主义。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不乏出自唯物主义的起因,但却将探求事实真相的理想寄托在法官的幻想中,这在实践中当然是行不通的。[4]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其诉讼制度理应区别于剥

8、削社会的审判制度。基于上述原因,前苏联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不约而同地将诉讼证明的标准置于一个高不可攀的位置上,即客观真实,以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诉讼的终极目标。不可否认,“客观真实”确是诉讼的理想状态和完美境界,而且由于在社会主义初期,民商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因而诉诸法院的民事纠纷很少,“客观真实”也的确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民事诉讼中过分强调“客观真实”究竟是否正确却值得商榷。传统认为“以事实为根据”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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