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战略研究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战略研究【摘要】本文从国有企业融资模式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的发展历程及融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各种融资方式进行分析,从制度基础、银企关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等四个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融资方式;战略研究 一、国有企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国企改革和脱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80%以上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从现阶段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脱困的基础还不牢
2、固,企业改制不彻底,还未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影响了国有企业进一步获得资金支持和发展,突出表现在:企业负债过度,悬空、逃废银行贷款现象严重,造成银企关系紧张,间接融资受到影响。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过高,平均负债率达70%,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弱,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个别企业借破产、改制之机恶意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层出不穷,造成银企关系越来越紧张,银行“惜贷”倾向明显,国有企业间接融资受到限制。 二、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获取资金的形式、手段和渠道。依照不同的标准,企业融资方式一般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
3、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同时,由于我国的具体特征,各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策的影响,因此,融资种类中还包括政策性融资,这也是中国具体国情所特有的。以下结合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各种融资方式。 (一)直接融资 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前者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资金转移,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包括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个人信用等,主要是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具有财务风险较高、缺乏广泛的社会信用、企业债发行行政规制过严、
4、企业债券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等特点。 (二)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机构(包括各种信用社)中介职能而获取资金的形式。 1.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间接融资的问题。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尽管市场化转变的步伐已迈得相当大,但政府干预或导向的力量仍在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资金供给、资金价格和资金流向等方面影响着企业的融资能力与融资选择。事实上,银行与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真正的产权独立和交易,以致企业的融资行为出现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非理性、银行对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企业融资行为行政化的扭曲。 2.非上市
5、企业偏好银行融资方式的原因分析。国有企业间接融资行为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预算约束软化造成的。预算约束是指企业的支出不得大于其货币存量和企业收入之和,也就是必须由自己的收入弥补自己的支出。银行预算约束软化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银行与企业产权的非独立性、非明晰化,具体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明、产权主体虚设。一方面,他们行使资金使用、占用、支配权,另一方面,却不承担投资或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企业盈亏和他们自身利益无多大直接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仅仅强调所有权公有是不够的。 (三)境内融
6、资和境外融资 以上提到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主要针对的融资区域在国内,也就是境内融资;如果融资区域在海外,那就是境外融资,境外融资对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境外融资最主要的方式是境外上市,即通过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中国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企业海外新上市(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亿美元,尤其是2005年,由于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集团、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企业,使得这一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额达到了206.47亿美元。截至
7、2005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多家中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700亿美元,为深沪两市A、B市场可流通市值的2.39倍,其中80%都是有垄断性资源的优质国有企业。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规模都呈现升级趋势,大型国企现身于其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呈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很高。如前几年上市的中电信、中石化、中联通,2005年上市的中建行,2006年上市的中行、工行等,都是为国家创利的骨干企业或各行各业的领头雁。二是融资规模越来越大。2004年融资规模比2003年增长了59%,2005年比2004
8、年几乎增长一倍。三是上市地点相对集中,美国、香港两地是国企海外上市的首选地,尤其香港已成国企境外上市的主要舞台。四是海外上市越来越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例如国务院专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