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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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刑期折抵,即把受刑人在未决羁押的期间换算判决后执行的刑期,在刑法中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说它不大,是因为从立法规定的形式上看,它仅是一个与刑罚相关的“小”问题,相对于刑法中如此众多的热点、重点问题来说,理论界似乎尚无暇或认为不足以对其加以专门关注。[1]说它不小,是因为从应用和价值等层面上看,它也具有许多其他刑法热点和重点问题所具有甚至不具有的特质。比如,它作为一个“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即制度),[[i]]在刑法中的地位应象缓刑、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等一样,也是一项刑罚适用制度,但从实践适用来看,

2、它还表现出其更加突出的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操作的复杂性和适用法律的不完善性。[2]不仅如此,它不仅为实践中的刑期折抵提供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规格,而且还内在地折射了刑法对人性的关怀、刑法对人权的保障等当代刑法的精神;这是刑法的公正性的体现,是当代刑法的光辉所在,也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特别地,在理论上认为“中国人的个人权利的发展受到抑制”[[ii]]的时代,它客观地存在于新中国的新旧法律中,[3]并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适用,则更显其特别的政治、法律和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意义。下文试对刑期折抵制度所蕴含的刑法精神进行解析,

3、以弘扬其所蕴含的刑法精神和求教于学界。一、刑期折抵制度是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要实现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和不断增长。刑法,作为一柄最能侵害人权也最能保障人权的双刃剑,也逐渐从工具性向目的性、从惩罚性向教育性、从镇压性向建设性、从惩罚性向维护性、从义务性向权利性方面转变;[[iii]]而刑期折抵制度就是实现其中人权保障功能的最主要和最基本方式之一。相对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而言,这种方式具有如下几个特性:其一,它具有权利保障的正当性和专门性。在理论上,对于什么是刑法的功能以及刑法具体有哪些功能

4、,有不同的观点。但对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功能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中,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还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对与集体人权(广大公民的人权)的保障,又包括对于个人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人权)的保障;狭义的特指专门对于受刑人个人人权的保障。通常所说的“刑法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狭义上的。在现代刑法上,之所以强调对受刑人个人人权的保障,是因为刑法虽然主要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部分人权来保护社会法益,但是,并非犯罪分子的所有人权都因犯罪和被判刑而丧失殆尽,它们所丧失的(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

5、行的犯罪分子)只是全部人权中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没有丧失的人权同样应得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iv]]因此,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而言,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设置就是为了专门保障受刑人个人正当权利的。其二,它具有权利保障的制度性。既然人权保障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而刑期折抵又是实现这个功能的一种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则刑期折抵在刑法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已主要不在于它的规范性,而在于其制度性。“制度”的突出价值在于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个共同的、经常性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立法就是为刑期折抵的适用提供这种“规程”或“准则”,从而,使刑期折

6、抵实现立法和司法适用上的刑法人权保障得到平等地实现。同时,刑期折抵也主要不在于通过刑法规范致使被“预支”的“羁押”期限得到“清算”和“抵补”,而在于刑法以“制度”正视了“预支”的实质上的侵害人权性,[4]从而表明了人类在利用“刑法”的态度上更加理性,在看待“刑法”的观念上更加文明,在运用“刑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上更加全面。这是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时代精神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其三,它具有权利保障的事后正当救济性。法理表明,刑事“审前羁押”本身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正当性根据,因为在法院作出有罪裁判之前的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享有是正当的,未经法

7、院依法裁判而“预支性”地强制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至多具有推定上的正当性。虽然这是为追诉犯罪等所必需,但其“临时性”、“未决性”和事实上的人权侵害性不可规避。而且,若同一事实在审前和审后均予以强制剥夺或限制行为者的人身自由而不采取救济措施,则难免有“一事二罚”的嫌疑。因此,为使“审前羁押”具有事后的正当性,也为了避免“一事二罚”的尴尬,刑法有必要设立必要合理的救济措施。刑期折抵,因其内在品质,刚好满足了“审前羁押”的正当性救济和“一事不二罚”的部分要求,为“审前羁押”提供一种事后的正当性救济。其四,它具有权利保障功能的刑法性。虽然“刑期折

8、抵”首先是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但在本质上,它体现的应是刑法的功能,而不是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也应是刑法的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的外延和内涵毕竟还是不同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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