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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8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折抵刑期的司法解释.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198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1日折抵刑期2日。200年11月30日最高人
2、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地5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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