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

ID:10247505

大小:58.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6-13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_第1页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_第2页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_第3页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_第4页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导致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法解释的任务。随着行政机关法解释功能的不断增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基准如何确定便成为行政诉讼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全面审查,认为司法解释绝对优于行政机关的解释?还是部分尊重,仅审查其合理性呢?本文基于美国法的经验,对合理性基准着重进行了探讨,并对其中某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分作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律解释司法审查基准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modernsociety,administrativeorganstakeonalotoft

2、asksofinterpretationofstatutes.Astheenhancementofthefunctionofinterpretation,itisaveryimportantsubjectthathowtoconfirmthestandardsthatcourtsreviewtheadministrativeorganinterpretation.Whetherafull-scalereview,itisadmittedthatjudicialinterpretationpriortoadministrativeorganinterpretation,

3、orapartofdeference,onlyreviewthereasonableness?BasedontheexperiencesinU.S.A,thepapermostlystudiesthestandardofreasonableness,andcomparativelyanalysessomefactorsthatcanuseforreference.  Keywords:administrativeorgans;interpretationofstatutes;judicialreview;guideline  一、问题的提出  亚里斯多德将法治界说为“

4、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自亚氏提出法治的定义以来,虽然内涵不断深化,但是核心意旨未变,“良法”与“普遍守法”至今仍是法治的基本含义。基于此,各国都极为重视立法工作,期望以良法之治实现法治理想。但毕竟立法者不是万能的,“制定法面向未来。因为立法者不能准确地说明未来发生的问题的形成以及预言如垄断贸易的新方式或新的消费问题,制定法只能使用总括性及灵活性的语言。”[[1]](P33)这使得法律总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同时立法者有时也会故意使行政法规范模糊化,给予行政机关相当大的解释与裁量空间,从而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以适应

5、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当下,“解释成为行政必不可少的部分,因为行政资源中的语言内涵经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或抽象的。行政机关的首长与职员为工作便利,必须弥补这些漏洞,解决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减少抽象性而尽量具体化。”[[2]]随着行政机关法解释功能的不断增强,法院对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亦变得复杂起来。是全面审查,认为司法解释绝对优于行政机关的法解释?还是部分尊重,仅审查其合理性呢?本文拟就此问题着重进行探讨,并基于美国法的经验,指出其中具有借鉴意义的合理因素。12  二、权力配置与司法尊重  研究行政法涉及的课题,不能不提及权力分立原则。法解释问题更是

6、如此,因为“解释方法的选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机构权力配置的选择。如果法院给行政机关对所实施法律的解释予以强尊重的话,这种安排是将法律宣示的权力从法官移转给了行政者。如果法院拒绝承认立法史的权威,将意味着从委员会或法案的发起者移转给了行政机关或法院。如果法院在案件中承认立法至上,他们就认为自己是议会的附属。”[[3]]所以有必要予以探讨。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卷中讲分权可能等于或不超过此种含义:即哪里政府某一个部门的所有权力被另一部门权力所支配,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此种理念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开,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必须依法行使

7、行政权力。麦迪逊还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权力分立且各司其职是分权理念形成时的核心课题,法律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而行政权的任务则主要是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这样认为,作为美国宪政体系基本规则的是……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或司法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或司法权;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或立法权。”[i]“如果规则过于模糊,就存在行政机关成为立法者的危险,可预测性及选民的回应性将受到损害。”[[4]](P38)在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念的影响下,起初人们特别强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