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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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审查基准[内容摘要]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导致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法解释的任务。随着行政机关法解释功能的不断增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基准如何确定便成为行政诉讼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全面审查,认为司法解释绝对优于行政机关的解释?还是部分尊重,仅审查其合理性呢?本文基于美国法的经验,对合理性基准着重进行了探讨,并对其中某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分作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律解释司法审查基准  Abstract:odelState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

2、of1981)的相关规定,[vii]目前美国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法解释的基准大致有以下四种:  1.重新审理基准(denovotest)。其是指“依重新审查方式,法院既不给行政机关法律决定也不给行政机关事实认定最终的权力,相反,法院重新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前已认定过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10]]该标准有两种形式:一种为纯粹式重新审查(puredenovo),即允许审查法院从头开始,法院可以举行新的听证会。另一种为记录式重新审查(recorddenovo),即允许法院以自己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但法院

3、对行政机关的记录作有限审查,法院将不举行新的听证会,如果其发现记录存在问题,将发回由行政机关自行认定事实或作出结论。大多重新审查都是基于记录作出的。在这一标准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最大程度的监督和控制权力,法院行使审查权如同行政机关先前没有作出决定一样。这种判断是基于合法性和正确性而作出的,法院具有完全的法律审查权。  2.实质性证据基准(substantialevidencetest)。最高法院第一次定义这一标准是在ConsolidatedEdisonv.NLRB案:“实质性证据不仅仅是星火一现。它意味

4、着只要理性人会接受,相关证据就足以支持一个结论。”[viii]这一标准的采用使法院广泛地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事实调查问题。“对行政机关调查事实问题的司法尊重是相当合理的。在发现事实方面行政机关相对于审查法院具有实质性的优势,因为他们极为熟悉行政记录以及在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上的专业特长。”[[11]](P362)在实践中,这一基准除大量适用于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外,而且还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性的法规范解释行为(如立法性规则)。  3.专断而反复无常基准(arbitraryandcapricioustes

5、t)。如果行政行为是通过非正式的裁决或非正式的规则制定行为作出的,那么法院的审查标准将是专断而反复无常基准。这一标准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州行政程序示范法以及各州的行政程序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如果不符合逻辑、不符合理性,将不被法院支持。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2、3项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要比前者更为宽大,但进一步的解释以及为何后者更为宽大的原因,联邦最高法院并未给出。而巡回法院则经常视两者为同一标准,名称不一仅是“语义”上的差别。如今其内涵基本趋于一致,即都要求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中,相关证据必须是一个有正

6、常理性的人可以接受的证据。  4.合理性原则基准(reasonableness)。其是指国会未就某一问题作出规定,且未明确授权行政机关,除非解释不合理,否则不予驳回。这一标准是在Grayv.Poore案  1944年的Skidmorev.Sp;Co.案[xii]涉及《劳工公平标准法》(FairLaborStandardsAct)适用的问题。国会建立了一个行政机关来实施该法,但并未授予其规则制定权。该行政机关以解释性规则表明自己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我们认为,行政人员的认定、解释和意见

7、……尽管不能因为其权力对法院有约束力,但的确可构成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可以正当地获得指导的一套经验和有见地的判断。在某一特定案件中的此类判断的分量,将取决于其考虑所表现出彻底性、其推理的有效性、其与先前和后来的声明的一致性,及所有可获得说服力的这些因素。”美国学者称之为Skidmore尊重标准,“按照这一审查标准,法院只需提供给行政机关看法以不同程度的‘尊重'或'考虑',不管行政机关获得何种程度的尊重,其必然是因其说服力而'赢得'此尊重的。”[[14]]根据本案“说服力”主要包涵有制定规则时彻底的调查、推理的有

8、效性以及与先前声明的一致性等。  2.Chevron案  1984年的ChevronU.S.Av.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案[xiii]是1977年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修正案中的“固定的空气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sofairpollution)一词的含义(环境保护署通过的一项立法性规则来解释该词的含义)。法院提出了一种“两步式”标准来审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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