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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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秀屿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会期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厅办[2011]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一、乙方应制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本部门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兽医实验室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乙方应健全和完善动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有力、有序、有效。三、乙方应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管、病原分离、实验室操作等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毒处理、自身防护和安全卫生等安全保障制度,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乙方应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规范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相应标准和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实验室管理和

3、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水平,有效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五、乙方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严禁未经审批违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或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六、如违反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七、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乙方:莆田市秀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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