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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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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农办人【2007】22号文件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
2、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二章获取 第五条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6第六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可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九
3、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 (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 (二)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 (三)部行业指导站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 (四)部鉴定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核发证书; (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章使用 6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农业系统各类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
4、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工作的,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断提升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 第十五条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 6第十七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
5、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原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监查。 第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者作废。 第十九条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
6、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6 (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文化程度邮编身份证号码原证书号码职业(工种)申请补(换)发证书理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意见原理论考试成绩部鉴定中心(部行业指导站)意见 年月日原实操考试成绩 年月日 注:本表上报时须另附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用于办证使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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