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

ID:10212917

大小:196.01 KB

页数:43页

时间:2018-06-12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_第1页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_第2页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_第3页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_第4页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精品医学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卫生法与卫生监督湖南省卫生监督所梁军一、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母婴保健、公共卫生和医疗。二、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诣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具有国家意志性、特殊规范性、强制执行性和适用普遍性。三、卫生立法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立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目前,有卫生专门法律10个、行政法规34个、部门规章200多个。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另外,在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卫生方面的规定。上述法律、法

2、规、规章和规定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四、卫生立法的目的最高目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最高目的。次高目的卫生立法的两个次高目的,一个是保障公共卫生,另一个是维护医疗秩序。五、近期的重点立法项目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食品卫生法(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营养改善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六、卫生法自有特征:(一)较突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二)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相互交叉;(三)以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四)突出的社会性和民主性;(五)国家、政府和社会义务更突出;(六)涉及诸多法律,

3、需要用多种调节手段。七、卫生监督:监督:是根据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予以纠正,使之恢复到规范、正常的状态。卫生监督:以卫生法为标准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并纠正偏差的活动就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一个特定专业和称谓;卫生监督在静态上是国家确定的一项行政执法制度,在动态上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卫生事务的执法活动;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全部活动,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活动,还包括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卫生监督是

4、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卫生行政主体行使的公共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特定形式。八、卫生监督的性质:(一)国家意志性;(二)公共权力性;(三)行政性;(四)技术性。九、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执法监督;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管理;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行业管理。十、卫生监督的特征:一般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的强制性。十、卫生监督的特征:特有特征:1、特殊的目的性;2、内在的科学性;3、操作的技术性;4、范围的整体性;5、与其他卫生工作的

5、关联性;6、整体上的社会性;7、国际共同性。十一、卫生监督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1.合法原则:(1)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2)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3)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5)授权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十一、卫生监督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2.合理原则:(1)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2)自由裁量权必须合理行使;(3)必须遵循卫生工作的规律;(4)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5)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必须在程序上公正、平等;(7)必须符合相

6、应的社会理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二)权责一致原则;(三)监督制约原则;十二、卫生监督的特别原则:(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保障公民健康的原则;(三)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四)应急性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危害确实存在;2.越权的紧急措施,事后须经有权机关确认;3.行为适当,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五)行政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原则。十三、卫生监督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十四、卫生监督手段: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确认;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指导;十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

7、)卫生行政处罚的四个阶段:预备阶段;裁量阶段;决定阶段;执行阶段。十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二)卫生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1.医师注册:医师异地执业,如果由其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外派,不需变更注册;2.医疗机构未按要求销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统一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予以卫生行政处罚;3.打击非法行医中,暗访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年9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8、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二、根据《行政处罚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