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简介精品医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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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执法 简介 2一、什么是卫生监督执法?(概念和原则)二、卫生监督执法是干什么的?(内容和任务)三、卫生监督执法怎么干?(程序和要求)注:卫生监督执法、卫生执法、卫生执法监督和卫生监督执法四者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无本质的区别。 3第一部分卫生监督执法概论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卫生监督执法概念 41、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2、卫生监督执法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卫生标准(简称依法)的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各种行为或活动所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3、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过程中处于被监督地位的当事人。4、卫生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法定权益。 5二、卫生监督执法的分类(一)按卫生监督执法的性质分类1.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主要指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执法活动。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旨在使工业企业和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院以及放射性工作场所达到卫生要求 6它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即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许可的前提条件,即对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不能给予卫生许可。从这点理解,可以将卫生许可前的卫生监督执法看成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具备或符合卫生许可的基本条件。 72.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的活动。主要内容有: 8①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如许可证、健康证、执业证书等。②自身管理的情况,如卫生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③环境及卫生情况。④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及维护情况。⑤原料的质量及贮存情况。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⑦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情况。⑧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⑨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⑩其他。 9(二)按卫生监督执法的对象分类1.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包括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药品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以及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2、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包括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三、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一)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任务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卫生秩序,维护医疗卫生执业和服务秩序,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11(二)卫生监督执法的主要职责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3.依法监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 12四、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应具备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通常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执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执法员也应具有合法的身份,必须是合法取得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 13(二)行为权限合法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权限合法即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为,不得超出法定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任何行为主体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14(三)行为内容合法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必须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15(四)行为程序合法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取证、查明事实,后裁决、作出处理决定的顺序原则等),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 16(五)行为形式合法如果法律、法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如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的符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则该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该形式要求,否则将影响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17(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效力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五、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效力 181.确定力也被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便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服从;而且一经生效,非依法定原因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超过行政复议或起诉时限的,则不得再对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9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作用:在于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相对人对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信任,从而维护整个卫生行政法制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安定 202.约束力是指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约束力既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又针对相对人。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一经生效,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并且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在原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不得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抵触的其他行政行为;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相对人必须接受该行政行为,并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组织或人员也应维护该行政行为 213.执行力(包括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执行力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而不只针对相对人:其一,对相对人而言,当相对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二,对卫生行政部门而言,当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2(二)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无效和撤销1.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无效是指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因有下列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称为无效。如:存在特别重大或明显违法的,或者行为系卫生行政部门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等等。 23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给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给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42.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或行为不适当时,由上级生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252.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撤销如果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撤销是因卫生行政部门的过错引起的,则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赔偿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应承担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26一、卫生行政许可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三、卫生行政控制四、卫生行政处罚五、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六、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七、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第二部分卫生执法措施 27一、卫生行政许可1、定义: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相关活动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从事公共卫生相关活动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为发放许可证、批准书(文件)、证照等。2、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组成:主要由申请、颁发和管理3部份组成。 283、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饮用水卫生许可(4)放射卫生许可(5)医疗机构许可(6)职业卫生许可(7)化妆品卫生许可(8)消毒用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的许可(9)执业医师许可(10)其它法定许可 29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等管理活动。它是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卫生执法工作最常用的执法措施。 30(二)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1、监督检查的主体应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2、监督检查的对象应是处于卫生法律关系中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3、监督检查的内容应是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否得到正确落实的情况。4、监督检查的方法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属于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之内的管理活动。 31(三)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权力的正确运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权力,在使用或运用这一权力时,不可偏离卫生立法的宗旨或执法意图,既不可滥用权力,影响或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影响到正常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依法主动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法定条件成立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依法主动进行。 322、实施一般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应遵守监督检查与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不影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如一般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3、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或事故调查处理时,可以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但不得因此造成更大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混乱。4、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文书: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笔录的制作,尤其在实施可能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及时制作文书或收集证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程序。 33三、卫生行政控制(一)卫生行政控制:是指因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危及到社会卫生秩序或其它法定事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迫使其履行某种义务或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有以下特点:1、实施卫生行政控制,以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到社会卫生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客观前题。2、实施卫生行政控制,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直接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实现国家意志,强制相对人遵守或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利益或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34(二)实施卫生行政控制的主要原则:1、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一是执法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的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社会卫生秩序或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时,才能行使行政控制权。2、符合法定措施的原则: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对行政控制的手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行使。3、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实施行政控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其事。 35四、卫生行政处罚(一)卫生行政处罚定义: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构成卫生违法的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有以下几层意思: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2、处罚的事实条件:是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3、被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已经构成卫生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6(二)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或停止生产经营(取缔)4、没收违法所得或产品5、销毁6、吊销许可证 37(三)实施处罚应坚持的原则1、公正、公开的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8(四)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1、实施处罚主体资格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即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如:超过管辖范围、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9五、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一)含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相同状态的行为。 40(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由公安机关协助实施的卫生行政强制执行2、由人民法院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41六、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任何一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颁布实施,都有必要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觉守法观念。 42卫生法制宣传的主要内容:1、卫生法律法规的宗旨和立法意图。2、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和权利。3、法律责任。即卫生管理相对人违法时的制裁措施 43(一)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的目的:1、为卫生行政执法计划制定提供科学信息;2、为监测卫生行政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提供手段;3、为评价卫生执法工作提供依据;4、为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提供依据;(二)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的种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2]72号)文件规定,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共分12类,25张报告卡。七、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 44第三部分卫生执法程序(见专章)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1、步骤: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形式(过程的个数);2、顺序:是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要按照法定次序,依次进行的要素(过程的先后);3、方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整个过程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许可、处罚、告知等);4、期限:是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表现形式。 45二、卫生执法程序的分类1、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是指内部运作应当遵循的程序和与相对人之间运作应当遵循的程序。2、抽象行为程序和具体行为程序:是指不针对具体对象的程序和针对具体对象的程序。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指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当场实施的简单程序。 46三、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程序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4、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47四、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程序1、表明身份;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 48五、卫生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核准。 49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违法案件,且仅限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时才适用。 50(二)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行政处罚的确定;4、送达;5、行政处罚执行;6、结案。 51(三)听证程序:a是指对相对人做出较重a的行政处罚前实施一种程序。目的是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1、听证的告知;2、听证的提出;3、听证通知;4、听证会;5、提出听证意见。 52七、行政控制程序1、调查取证;2、审批;3、决定;4、送达;5、处理。 53第四部分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和措施构成的补救性法律制度。它既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54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全面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55二、行政诉讼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56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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