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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某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认定责任的过程。第三条贷款责任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风险定责与损失处罚相结合原则。按照实际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认定责任人的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以责
2、任人的行为和所导致的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基本认定依据;(三)责任人和关系人回避原则。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责任人或与其存在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责任认定范围第五条贷款业务责任认定范围包括:(一)已发放并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二)虽尚未分类为不良贷款,但贷款欠息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信贷业务;(三)被银行业监督机构、审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稽核、业务、管理等内部机构检查发现,存
3、在不良影响、比较严重、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其认定标准为:1、不良影响:已确定的损失率在20%以下;尚未形成损失,但存在风险隐患,影响信贷资产安全。2、比较严重:已确定损失率在20%(含)以上,50%以下。3、重大风险损失:已确定损失率超过50%(含)以上。(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超权限审批或发放、逆程序操作等违规办理的贷款;(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在贷款业务移交、资产质量认定过程中,由业务转出部门、接收部门提出申请,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六)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由于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
4、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七)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或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八)其他确认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第六条对于列入责任认定范围的贷款,自责任认定工作之日起,可设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收回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责任。责任认定宽限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次。第七条宽限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宽限期并立即予以责任认定:(一)宽限期内,外部政策或客户情况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二)宽限期内,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进一步恶化的;(三)外部监管机构要求立即进行责任认定的。
5、第八条对于已经进行过责任认定的贷款,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若发现新的责任事实与原责任认定结论有出入时,必须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第九条对于已经进行过责任认定的贷款,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转机或损失逐渐缩小时,应酌情减轻对原责任人的处罚。第三章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第十条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贷款业务的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有权审批人对所经营的贷款业务负全面责任。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责任人包括:贷款调查责任人、贷款审查责任人,贷款审批责
6、任人,贷款经营责任人。第十二条责任人根据岗位分工和承担职责的不同,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办理贷款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的发生后管理、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的人员为经营主责任人。第十三条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责任人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责任界定第十五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
7、人;(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的贷款业务,受理客户申请的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副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和审批主责任人。(三)分支机构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业务,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信贷员)或主任(行长)、法人机构市场发展部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属贷审会审批的,主任(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理(董)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分支机构主任(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四)法人机构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的贷款业务,法人机构市场发展部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
8、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属贷审会审批的,主任(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理(董)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第十六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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