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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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依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五条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应符合商

2、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以县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县联社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原则。信用社在县联社的授权内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的经营自主权。第七条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实行客户经理制。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并

3、具有地方特色或行业优势;(二)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三)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五)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第九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第十条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章基本程序第十一条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审查→评级→授信→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

4、→信用收回。(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确定客户经理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连同有关资料报信用社贷审组。(二)审查。信用社贷审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查。联社信贷部门进行审查后,对同意受理的,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提出拟授信额度,将审查材料连同有关资料报联社贷审会审议。(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议与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审批。(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联社信贷部门批复至信用社,由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5、需经备案后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备。第四章授信管理第十二条信用社收到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客户经理,并向该企业一次告知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流程及需要申报的材料。第十三条县联社收到信用社上报的小企业申请人材料后,应充分考虑其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了解其优势,重点掌握以下要素进行评级和授信:(一)小企业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二)小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及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等;(三)小企业的股东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四)小企业

6、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他情况;(五)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联合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六)小企业所在地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对其的综合评价。第十四条县联社应综合考察影响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其与信用社的业务情况及时评定申请贷款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一般为1年。第十五条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甘信联发〔2007〕46号)执行。县联社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时对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考评、调整。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对新申报的小企业申请人可随时评级。第十六条县联社根据小企业申请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确定其授信额度进行授信。授信过程应符

7、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各项规定。第十七条县联社对小企业授信要严格遵守下列指标:(一)计入授信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的20%。第十八条信用社根据县联社对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第十九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可实行循环用信制度。允许小企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多次提取、随贷随用、循环使用、到期归还。第二十条县联社信贷部门按照“分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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