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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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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张宇衡【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
2、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离的状态。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
3、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2]599简言之,哈
4、特主张:一个法律规则效力的存在,并不源于道德观念的授权。同时,哈特也主张,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的适用。通过对于司法实践中“阴影问题”的分析,哈特指出,虽然在阴影问题中,一个明智的裁决必须依据目的、效果和政策作出,但由于阴影问题并非构成法律问题的全部,因此不应为了支持个别的阴影问题而抛弃“规则拥有权威”的观念,乃至否定“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区分。[2]615道德标准无法取代法律,同样法律也无法取代道德标准。后一点在哈特对于纳粹暴政及拉德布鲁赫的评述中有着详细的描述:“因为,如果我们接受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关于此处拉德布鲁赫的观
5、点可以表述为:“如果一个实证法的制定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如果作为正义之核心的平等也被刻意否认,那么这个法律就不仅仅是一部‘错误的法’(unrichtigesRecht),它根本没有法律的性质。”详见林海:《哈富论战、拉德布鲁赫公式及纳粹法制迷案——从历史视角透视理论问题》,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第265页。,主张某些规则因为道德上的邪恶而不能成为法律,……我们便混淆了一个最简单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评形式。对于我们容易了解的功利主义,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遵守。”[2]620在这里,哈特的主张
6、其实非常容易辨识,即虽然法律不因道德标准的授权而获得效力,但是并不排斥对于法律的内容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正如哈特引用边沁对于人们在“法律政府”之下的生活模式:“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评。”[2]597相反,如果坚持“不道德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这一观点,那么对于恶法的批评将会陷入到一种极度混淆的状态:“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2]620在哈特看来,这种批评是令人感到困惑的,因为在此之中并非基于道德感进行评价,而是演化为一种抽象的哲学思维。这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方式不仅仅动摇了人们忠实于法律的信念,同样在道德评价的领域内也是毫无助益的。因此,面对
7、批评者提出“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导致暴政产生的观点,哈特认为这恰恰是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导致的恶果,即先定性地将服从于法律这一道德判断注入实然法的概念之中,正如哈特借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之口所说的那样:“法律不是道德,不要让它取代道德。”[2]6182、富勒: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从忠实于法律这一理想而言,富勒和哈特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区别在于富勒采取了一条与哈特不同的通道。在富勒看来,哈特的观点突破了实证主义旧有的主张,即主张自己的目的仅仅在于描述,而是提出了“忠实于法律”这样一个更具有意义的目标。富勒认为,“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
8、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如果法律(即使是恶法)要求我们要予以尊敬,那么这种法律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努力的一般方向,这种方向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描述的,并且是我们在原则上可以赞同的。”[3]632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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