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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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时代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摘要:由于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审判案件,如何在日益发达的网络传媒背景下保障公开审判,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重温董老关于“公开审判”的法学思想,理清审判公开对现代司法的价值,对我们重新审视新媒体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媒体;审判公开;公正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99-0624新媒体时代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摘要:由于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审判案件,如何在日益发达的网络传媒背景下保障公开审判,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亟

2、待解决的问题。重温董老关于“公开审判”的法学思想,理清审判公开对现代司法的价值,对我们重新审视新媒体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媒体;审判公开;公正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99-062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提速,公民关于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审判作为司法的中心工作,其公开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一直摆在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前沿。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层次越来越深化,内涵也越来越丰

3、富。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考验。此时,让我们重温董必武同志关于“公开审判”的法学思想,深入领会和学习其中的法学精髓,并以此为契机,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审判公开制度,这将对规范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董必武“公开审判”法学思想的内涵在中国的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董必武同志是为数不多的受到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一位,也是新中国法治的先驱及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一生学法用法,不仅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而睿智的法学思想,而且运用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

4、问题做出了精辟的阐述,他的许多讲话和报告至今仍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关于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董老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公开审判首先是保证法院的唯一审判权,其次是审判的形式必须以公开为原则,法定的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包括群众旁听,开庭前告知当事人准备诉讼,公开辩论等等。(一)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24董必武的司法思想是以“人民”为核心的,其深层次的内涵在于,司法工作必须以人为本,为广大人民提供便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

5、。”[1]董老在1954年11月召开的司法工作和检查工作座谈会上,反复强调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2]在当时的政治条件和历史背景下,董老对司法仍然有着如此清醒的认识,司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但是司法也有其本身的含义和价值,正是由于这种不同于行政的特性和规律,使得司法必须坚持自己独有的品格、理念和原则。公民是司法的基础,如果司法公信力在公民心目中不断降低,那么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会逐步退出主

6、导的地位。241957年,董老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审判权没有给他们,只给予法院。有审判权的机关是特定的机关,国家任命一些人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别的机关不能作判决,因之法院和别的机关处理问题不一样。法院主要的工作就是审判活动”[3]此后,董老又多次在会议和报告中强调“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法院不能走在公安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法院是管审判工作的机关,就国家分工来说,法院的工作是最单纯的,但就每个案件来说,法院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4]董老的这些观点,虽然时隔近60年

7、,但每每品读起来,仍能感受到法治真理的力量。审判必须由法院单独行使,司法的公正也由法院负责,由独立的法院中立地进行裁判,处分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这对于树立司法权威,息讼止争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由承担追诉职能的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进行,裁判的结果就不易被当事人所接收。法官的主要职责在断案上,他们的核心工作应该是审判,半个世纪前的董老就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这个论点,但是今天,我们却经常能在媒体上看见“法官走上街清理小广告树亲民形象”“法院为企业保驾护航”“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等等,我们不仅要反思和质疑,“法官的职责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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