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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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于每年9月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具体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助学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贫困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第八条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第三章认定标准

3、及条件第九条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参照以下情况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1、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3、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且无固定收入的;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7、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8、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9、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10、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条有以下行为

4、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认定制度。校院两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二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学生处学工在线下载并如实填写《西南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学生也可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南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组织民主

5、评议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报学校审核。第十四条学院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校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凡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校组织的各类资助,不在认定范围之内的学生不得享受各类资助。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

6、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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