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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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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敲诈现象的法学分析及治理对策关于新闻敲诈,近年一些研究者给出的定义是:新闻敲诈是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而从业内发生的一些案例看,实施敲诈的有正规媒体和职业记者,也有非法报刊和假冒记者,且已扩大至网站等新兴媒体领域,敲诈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①新闻敲诈现象2012年5月起,全国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专项行动;2013年11月的“打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再次动员新闻工作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但新
2、闻敲诈屡禁不绝,2014年3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3年以来查处的8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涉及八家媒体及相关记者。9月3日,上海警方根据一些企业和个人举报,侦破一起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新闻敲诈屡禁不绝的原因81.内因方面。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利用新闻舆论监督权,为满足一己私欲,将采访、监督等异化为谋财牟利的手段,严重背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2.外因方面。首先,被“采访者
3、”息事宁人的心理为新闻敲诈提供了市场。部分单位或个人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不愿意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抱有“息事宁人”的心理,被一些新闻工作者甚至是一些假记者、假媒体利用,使一些本可杜绝的新闻敲诈案件屡屡发生。其次,网络新闻报道的低门槛,为新闻敲诈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论坛、博客、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人都可以是新闻发布者,言论自由被滥用,同时由于监管上的困难,最终导致信息泛滥,这无疑为新闻敲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第三,市场竞争的压力造成部分媒体竞争失范,内部管理混乱。一方面,新闻媒体面临行业竞争压力,特别是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传统媒体面临更大的生
4、存危机;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受利益驱动,出现内部管理混乱现象,向记者站和记者摊派经营业务,例如广告额度和报刊发行数量,这些本该由广告部和发行部来做,但为了完成“经营工作任务”,也迫使一些记者铤而走险。8第四,新闻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设立新闻媒体及记者站的规定有: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05年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271号),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修
5、订的《出版管理规定》,等等。综观这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新闻媒体的许可设立到记者站的管理;从采编人员的从业资格到证件管理,多有禁止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站)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新闻敲诈的规定,但这些法规属于行业规范,没有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导致新闻工作者误以为新闻敲诈的后果不过就是行业处分,退出新闻工作队伍而已;另外,当新闻敲诈严重危害社会时,也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现象。(二)新闻敲诈的危害1.损坏新闻职业队伍的形象。近些年来社会上流行的“防火防盗防记者”说法,就是公众就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现象对媒体人的调侃和嘲讽。基于对于新闻媒体的不信任,人们消极抵制采访,甚
6、至采用暴力手段对待记者,造成记者自身权益的损害。82.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就是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来源于记者能够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新闻,正确进行舆论引导。而新闻敲诈屡屡发生,新闻记者为私利不报道相关单位的负面信息,放弃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致使新闻信息的可信度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下降。3.对受众的错误引导,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呈现问题,帮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而舆论监督的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主要通过记者的信息传递来实现,但新闻权力寻租、新闻敲诈的结果使得大量受
7、访者真实、负面的信息不被揭露、不被曝光,直接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危害了舆论监督权。4.扰乱市场秩序。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新闻敲诈事件,对中国企业的信誉、市场的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新闻敲诈成为严重危害舆论监督、危害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顽疾、障碍。新闻敲诈的法学分析如今,从事新闻敲诈的人员已不局限于专门的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新闻敲诈的平台也不局限于传统媒体,许多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以及与媒体存在各类交集的人员都参与到新闻敲诈活动中来,共同汇聚成新闻敲诈的浊流。②8在司法实践中,对假冒记者实施新闻敲诈的案件,法院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对真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案件,各地
8、法院出现了一些矛盾的判决,执法不统一。在2006年孟怀虎案件中,一审法院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二审法院定性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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