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两岸渔业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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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破解两岸渔业纠纷难题两岸渔业纠纷由来已久,其中涉及两岸海域管辖权、司法权、环保、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2014年3月15日,台湾苏澳籍渔船在彭佳屿东北方17里海域作业时,与大陆渔船发生绞网渔事纠纷。基隆海巡队巡防艇前往处理,五名海巡队队员登上大陆渔船检查,并让大陆渔船随台湾海巡船赴基隆接受调查与赔偿,引发大陆渔船抵制。两岸渔业纠纷涉及面较多,本文所指渔业纠纷限于大陆渔船“越界”遭台湾相关部门舰船驱离及其衍生事件、两岸渔船发生捕捞渔事纠纷及其衍生事件等两类事件。台湾当局立法划界,强行驱离大陆渔船8台湾海峡

2、、东海、南海一直是两岸渔民传统捕鱼海域。长期以来,两岸渔民都在同一传统海域生产作业,大陆在领海海域始终向台湾渔民敞开怀抱,并维持在沿海设立接待台湾渔民的各类设施,提供避风、补给、供水以及救助等帮助。由于捕捞技术、环保理念以及各自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差异,两岸渔民在这些海域、特别是临近台湾海域共同海上作业时,难免发生一些摩擦和纠纷。虽然大陆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大陆渔民有序作业,以减少纠纷,但长期以来,台湾当局立法划界,强行驱离“越界”捕鱼的大陆渔船的政策、作为,使得较为单纯的两岸渔业纠纷变得复

3、杂。台湾当局自行以海峡中线为据,划定台湾渔业区。1998年1月台湾当局立法通过“中华民国领海与临接区法”及“中华民国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法案,法案明定“临接海域区”为12海里至24海里,“经济海域”为200海里,在临接区海域的特定不法活动,可依法取缔。1998年2月,台湾当局修订“两岸关系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情节轻重,对“越界”的大陆渔船处以扣留船舶,没收渔具、鱼货,然后驱离人、船,乃至没收其船舶的处分。8为加大遏止大陆渔船“越界”捕捞的力度,1998年9月,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决定,大陆渔船

4、只要进入台湾12海里“领海海域”,就一律没收渔具,捕鱼人员和渔船则强制驱离。2000年2月,台湾当局统合事权,纳编军方的“海巡部”、“警政署”的水上警察局和“海关”,成立“海巡署”,专责海防执法业务,并以扫荡两岸走私、偷渡和维护渔民沿海作业安全为工作重点。2004年,“海巡署”将执法范围从12海里扩展到24海里整个“临接海域区”,进入该区域的大陆渔船属于“非法越界”,按“两岸关系条例”论处。2011年12月,台湾立法部门三读通过“两岸条例”修正条文,未来大陆渔船“越界”捕鱼,不仅主管机关可以迳行驱离或扣留其

5、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员或进行必要的防卫处置,还可处5万到50万新台币罚款。大陆渔船“越界”的主要发生地点在金马外岛、澎湖海域及台湾北方棉花屿、彭佳屿周边海域,另有少部分在东南沙海域等禁制水域。由于两岸“中线”没有明确地标,尤其金马与厦门海域相当狭窄,加上大陆渔民始终认为台湾海峡是中国领土,不清楚也不认同台湾当局的划界,导致两岸渔业纠纷不断。纠纷频率随着两岸关系的缓和明显上升两岸渔业纠纷出现以来,呈现以下几大特点:一是大陆渔船被“越界”驱离频率高。据“陆委会”1997年统计,1993年至1996年12月,金门

6、、马祖、东引、乌丘地区驱离大陆渔船“越界”捕鱼48.9万余艘次。据台湾“海巡署”统计,2000年至2005年6月,台方执行扣留及驱离的大陆渔船计2.6万余艘。2010年台湾“海巡署”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大陆渔船进入距台湾24海里内“台湾渔场”的次数已从5000余件上升达7400多件,而2010年1月至9月已达7972件;台湾12海里内大陆“越界”捕鱼的比例,从2007年的16.2%跃升至2010年的30.2%。尽管台湾当局不断加重对大陆渔船的处罚力度,但2012年3月至12月统计显示,总计裁罚大

7、陆渔船187艘、罚款金额3205万新台币;2013年1月至11月已裁罚大陆渔船252艘、罚款金额将近5000万新台币。8二是不时爆发重大冲突事件。一类是大陆渔船因拒检而将登船的台湾保七(保安警察第七总队)员警、海巡队员挟持至大陆事件。包括1993年台湾“保七总队”三名保警被挟持案、1997年10月11日台湾保警“庄镇跃被挟持”案、2003年9月14日台湾海巡队队员“江少南被挟持”案、2004年两名海巡队队员被挟持至大陆案。第二类是大陆渔船遭驱离所致人员及船只的损伤事件。1997年台湾“陆委会”统计,自199

8、3年至1995年8月,在驱离大陆渔船过程中,大陆渔民伤者18人、死者7人,共计25人(大陆的统计则有46人在金、马地区被驱离时死亡)。此外,还有2003年9月14日马祖海巡队员向拒检的大陆渔船“闽连渔2336”号射击,致使两名大陆渔民受枪伤。而在“庄镇跃”案、“江少南”案中,两人登船检查时也被大陆渔民打伤。最近的一件是2011年1月14日,在小金门海域发生的两岸渔业冲突中,大陆渔民与台海巡队队员计六人挂彩。8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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