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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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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人民调解工作安排 2012年城关镇人民调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围绕城关镇“紧扣一个中心、确保两个率先、实现三个翻番、突出四大定位、实现五大战略、推进十大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为保障和服务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大调解体系。 1、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网络。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为契机,深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培育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人民调解在法院、交通、医疗、劳动争议等领域的开展,建立覆盖全区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质量和成功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机制”,构建联系紧密、联动有力、联调规范、联防有效的大调解网络。 2、深入开展“千人万件”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程。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围绕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质量,排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服务和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落实领导包点,包村(区)干部、专职人民调解员包件制度,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3、做好人民调解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切实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一步凸显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4、健全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结合实行案卷评查,全面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规范镇、村(区)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区域、行业调委会的建立。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落实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2、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上报、工作量化等机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定不移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民间纠纷的调处和重大纠纷排查、疏导力度,提升纠纷调处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以奖代补工作力度,有效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3、不断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切实夯实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体性上访事件作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各镇、街道全年矛盾纠纷排查率要达到90%以上,调解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5%以上。一是要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数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二是要切实落实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针对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经常性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活动,坚持“三排查”、“一分析成因”制度,即一般性矛盾经常排查,镇(街道)每半月定期排查,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和一般性纠纷及时做到逐件登记归档,分轻重缓急,限时定人逐件调处。对梳理出来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疑难矛盾纠纷,协助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三是 要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所要及时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镇政府和司法局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城关镇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四是要努力做好全年各个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各级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确保全年各个节假日期间的社会稳定。五是要着力做好重点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城关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及时研究、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六是适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要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履行调解工作中的法制宣传功能,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三、强化两种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针对人民调解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不高的问题,结合四个工程的实施,在人民调解队伍中要树立“大培养”理念,构建“大培训”机制,建设“学习型”人民调解队伍,努力强化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能力、工作执行能力两种能力建设。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集中教育整顿。4月份,要组织开展一次人民调解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对那些只挂名不发挥职能的形同虚设的调委会要予以取消,对那些只挂名不干事的调解员要予以解聘。要采取有力措施将那些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并将热心公益事业的村(居)党员、离退休干部、清真寺宗教人士聘请为农村村民小组和城市社区楼栋单元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基本实现调解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切实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二是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要切实将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各级学习培训计划之中,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多层次的培训制度和例会培训。今年,司法局主要负责对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司法所负责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年,调委会主任培训不少于3天,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于10天。以此促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巧,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由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促进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能力的提高。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合调解机制。各镇、街道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本级党委、政府的首要政治责任,进一步抓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建立一个联合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辖区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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