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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域外破产的域内效力及其对域外破产企业诉讼地位的影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课件教案试题论文图书中考高考新课标域外破产的域内效力及其对域外破产企业诉讼地位的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投资与贸易将得到进一步的飞速发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也将日益全球化,这使得许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再局限于一国法域内,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长期忽视了破产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关的破产理论和制度相当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的不统一。本文笔者试图从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着手,分析了我国有关域外破产域内效力的立法及
2、司法现状,着重阐述了域外企业破产后在我国涉外商事审判中的诉讼地位,以期对我国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由于涉港澳台案件是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故本文中的域外企业如果未特别指明,就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外的外国企业和涉港澳台企业。一、域外破产域内效力的理论域外破产域内效力是破产域外效力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各国立法与判例将破产的域外效力归纳为三种主要理论,即普及主义、地域主义和折衷主义。域外破产的域内效力相应这三种理论也有所不同。普及主义认为,在跨国破产中,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均应纳入破产财团,其它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
3、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它不仅承认域内企业破产的域外效力,还承认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允许域外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代替域外破产企业行使权利。地域主义将破产视为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且与一国的公共秩序紧密相关,因而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无权收回其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一次破产程序。故该理论对于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不予承认,不允许域外破产企业管理人代替域外破产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内国的诉讼。目前许多国家多采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主义和地域主义。有的国家主张域内企业破产的域外效力,而否认
4、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有的国家则视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即主张对债务人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肯定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而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则适用地域主义,对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持否定态度。任何国家对域外破产企业的态度都是以其对破产域外效力所持的理论为基础的,而一个国家对破产域外效力采取何种理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纯粹坚持某种理论而绝对排斥其他理论,而是综合考虑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海外投资的多少、对外贸易的频繁与否等因素。一般说来,经济实力强、海外投资多的国家,其理论与实践均比较容易承认外国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如美国,不但认为本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无论位于何外都组成破产财产,而且
5、认为外国破产企业位于美国的财产也应是破产财产。而那些经济不太发达、海外投资较少的国家则多以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对外国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给予种种限制条件,如三十年前的日本在理论和实践界均采取严格的地域主义原则,认为外国宣告的破产对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不发生效力。同时,有些联邦制国家在对待域外破产域内效力上区别联邦内和联邦外对待,如英国对联邦外国家是倾向于普及主义的折衷主义,而对英联邦内部则实行绝对的普及主义原则,任何一个部分行使破产管辖权所作的裁定,在其他部分应当得到执行,使英联邦组成部分的法院在破产事项上的相互协助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二、有关我国域外破产域内效力的立法及司法现
6、状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课件教案试题论文图书中考高考新课标我国现行破产法在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问题上是一个空白,无论是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适用于‘三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法》,对域外企业破产的域内效力均未作规定。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某些沿海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作了可贵的尝试.如《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
7、,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特区法院拒绝承认外国程序对涉外破产企业位于特区财产的效力,如果涉外破产企业管理人为获得这些财产,需要重复提起针对涉外企业的破产案件。《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第40条规定,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的财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转让。但这些毕竟只是地方性的法规,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片面性.立法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困扰,各地法院在对待域外破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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