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犯罪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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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营销员犯罪的法律问题分析保险营销员犯罪的法律问题分析纪检总部贾治尧二O一O年五月十日目录一、保险营销员现状概述二、保险营销员的主体性质三、常见的犯罪类型、特点及法律分析四、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的定性一、保险营销员现状概述保监会公布的《2009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营销员2901>.58万人。这比2005年末的146.79万人增加143.79万人,4年里增长近1倍,仅2009年4季度3个月营销员便增加11.2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增加了12337家,但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在2009年同比

2、下降2.35个百分点,出现5年来的首次下降。二、保险营销员的主体性质根据《新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属于平等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营销员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只是一边联系着保险公司,另一边联系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三、犯罪类型、特点及法律分析1、诈骗罪实践中的犯罪手段:①私刻或盗盖保险公司印章以骗取钱财;②编造不存在的险种并销售以骗取钱财;③利用伪造、涂改或作废的保险单据骗取钱财;④伪造文件或假冒投保人签名办理退保、理赔手续,骗取退保金或理赔

3、金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上述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判例。关于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营销员有上述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侵占罪实践中主要犯罪手段:保险营销员通过真实有效的保费收据向

4、客户收取首期或续期保费后,不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据为己有。营销员基于保险公司的有效授权代收保费,在合法占有了保费后,又实施了非法侵吞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保险营销员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的,构成侵占罪。司法实践中也有将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的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虽然理论上保险营销员还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罪和保险诈骗罪,但在司法判例中比较少见。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5、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集资犯罪—营销员犯罪新类型作案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或涂改保险单据、私刻或盗盖保险公司印章、使用投保单复印件甚至“打白条”等手段,骗取对方资金,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钱财后,又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由营销员个人进行“体外循环”。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

6、在。四、保险营销员利用保险营销进行犯罪的定性问题营销员实施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明显的诈骗特征,可统称为诈骗类犯罪,其与营销员侵占保费的行为而导致的侵占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在侵占保费的案例中,营销员向客户销售的险种是真实有效的,其收款行为也是得到保险公司有效授权的,向客户出具的是保险公司真实有效的保费收据;而在诈骗类犯罪中,营销员大多以销售保险为名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对应的险种),这种“销售行为”及收款行为并没

7、有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向受害人出具的大多是伪造涂改的收据、收条甚至投保单复印件等凭证。2、犯罪客体不同。在侵占保费的情形下,营销员没有将收取的保费上交保险公司,而是占为己有。由于营销员出具了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收款收据,营销员的收款行为即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收款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这些款项已进入保险公司成为保费,营销员侵占这些保费属于侵占保险公司的财物所有权,保险公司是受害人;而在诈骗类犯罪中,营销员的收款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其收取的款项并非保险费,并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营销员占有这些资金侵犯了被诈骗者的财物所有权,被诈骗者是受害

8、人。面对营销员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时,我司纪检、法务、追偿等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甄别各类犯罪的不同特点,从犯罪手法;使用的单据、凭证;侵害的对象等各方面着手,深入分析,做到准确定性。廉政纪检总部贾治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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