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行政赔偿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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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一)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责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享有的国家行政职权是来自于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授予和委托,是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方式是接受国家的委托,并以国家的名义作出;其行使的目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国家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按照有关委托

2、理论,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因此,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责任,从而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区分。(二)行政赔偿在归则原则上属于违法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标准。归责原则不同,赔偿的范围也不同。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赔偿原则,与其法律文化、国情、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归纳起

3、来大至有以下四种:1、无过错原则,又称危险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客观上的损害,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注重“造成损害”这一客观标准。2、过错原则,即指只有当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在执行职务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即强调“过错”这一主观标准,如果无过错,国家则不予赔偿。3、过错违法原则,是指只有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执行职务之表现,而给公民、法人

4、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行为违法和主观过错双重标准。4、违法原则,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主体是否违法行使职权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标准,而不问其是否有主观过错。我国目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采用的归则原则是违法原则。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有利于保护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引起行政赔偿的职权行为不仅包括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违法的不作为及事实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归则原则是违法行使职权,而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一类是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即指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主动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第二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应该作出某一行为,却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第三类就是违法的事实行为,即指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外)已产生事实结果的行为。(四)行政赔偿在范围上仅

6、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公共设施损害行为;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赔偿,不包括受教育权和政治权损害的赔偿;人身权损害赔偿中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损害赔偿中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害赔偿而不包括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以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前提。所谓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给公民、法人或

7、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与采用何种归则原则密不可分,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种侵权行为主体的特性,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主要根据。(二)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造成。即这个要件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职务的行为

8、。二是该职务行为未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包括实体方面的要求和程序方面的要求,从而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违法的积极作为,即违法行使职权;也包括不作为,即违反行政职责;最后,还包括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违法事实行为。(三)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具有损害的事实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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