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96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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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96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機構工業類科、農業類科、資料處理科評估作業說明手冊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單位:國立海山高工39目錄一、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1二、申辦資料審查作業流程3三、建教合作計畫書4(一)申請辦理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科別班數一覽表《表一》5(二)專業及實習科目學習規劃系統表《表二之一(表格、範例)》6(三)實習科目課程綱要、上課時數及規劃表《表二之二(表格、範例)》8(四)課程調整計畫表《表二之三(表格、範例)》10(五)職場學習學分採計統計表《表三(表格、範例)》12(六)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場學習對照表《表四(表格、範例)》14(七

2、)採計學分成績考核計畫《表五(範例)》16(八)建教合作教育訓練計畫《表六(表格、範例)》18(九)技術生輔導計畫《表七(範例)》20(十)學科教師名冊《表八》21(十一)輔導人員名冊《表九》22(十二)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合約書《表十》23(十三)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表十一》24四、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學分採計作業細則25五、各校送審資料:(一)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機構資料表(96.1.10前)26(二)評估相關表件:(96.1.26前)(1)各校送審資料排序表27(2)資料檢查表(甲表及乙表)28(3)評估書表(一式二份)30(4)評估資料37評估資料封面37目錄3

3、8六、輪調式建教合作書面審查作業常見缺失情形3939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參字第093002911A號訂定第一條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已辦理之職業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第三條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之。第四條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4、: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二、計畫經費與時程。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五、建教合作協調事項。六、其他相關事項。第五條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六條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協商解決。前項會議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昌集人,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第七條建教合作學生之學籍與成績考核悉依相關學籍、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第八條建教合作課程依現行課程標準實施,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

5、實習經學校考查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第九條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術生職業就業技能,充負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業道德。39第十條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訪視。第十一條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依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及學校所定之輔導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技術生輔導及相關事項。第十二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

6、得令其停辦理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十三條學校為有效推動建教合作業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及配各校需要,另定有關規定,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十四條高級中學設有職業類科或專業學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時,得準用本規定。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39輪調式建教合作申辦資料審查作業流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知各校「申辦建教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申辦建教合作學校業務人員研習會」強調申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應注意事項各校於96年1月26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建教合作班申辦案填報申辦案資料檢查表(甲表)填報科班一覽表依規定審核(甲表)各

7、項資料與申辦條件核對科班一覽表,審核各校申辦資格資料不齊,條件不符合者函知期限補正資格有疑義者函報教育部複核資料補正,填報資料檢查表(乙表)複核結果於96年2月1日前函知有關學校及承辦學校資料補正於96年2月7日截止受理資格符合規定者依規定審查各補正案各申辦案提委員會審理定案審查作業結束開始安排評估日程表95/12/2896/01/26各校申辦資格部份96/02/1396/03/16各項資料齊全條件符合規定者電話催請補正事宜各建教合作機構申辦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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