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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福建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农科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福建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第二条: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应如实向院计财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定办理“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才能处理。第三条:各单位占用的
2、固定资产如要处置,应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审批。必要时,还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凡单台(件)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资产,按课题占用单位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3),表中有财产管理人员、证明人鉴定签字,报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各所自行组织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定期(一年一次)报计财处备案。(二)凡单台(件)在3000-10000元的资产,由占用单位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2)上报计财处,经我院“资产鉴定小组”人员实地察看得出结论后,出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3复书”及批文。(三)房屋建筑物以及单台(件)在10000元以上(含10
3、000元)的资产,占用单位必须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1)和书面申请报告,报计财处,经我院“资产鉴定小组”人员实地察看后,报管理局审批。第四条:资产处置程序:各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先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1)、(2)(格式附后),并出具有单位意见的报告,经“资产鉴定小组”成员实地查看核实,交计财处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时应提交有关资料:(1)资产的价值凭证(指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的复印件);(2)按审批权限不同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附后);(3)各单位处置报告书;(4)报损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的单位处理意见书;(要有情况说明,证明人、所
4、资产管理人、领导签字)。第五条:根据院计财处或管理局的审批文书、计财处开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各单位原申报资料,各单位财务以此作为调整资产帐务的依据;资产管理人以此作为资产调整的依据。第六条:资产使用单位、保管单位或使用人发生资产的丢失、损失,有关责任人必须赔偿不低于资产现价的30%--50%。第七条: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将处置收入上缴单位财务,财务开具收款凭证,作为调增“银行存款”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依据。第八条:我院资产处置工作每年度两次,分别于5月、11月进行申报。第九条:不按规定程序上
5、报,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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