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点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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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教育部民國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095043C號令發布實施一、本要點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一)發放機關:指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給機關之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二)查驗機關:指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教人員保險承保機構及勞工保險局。(三)退撫給與: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

2、例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四)領受人: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領取退撫給與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支領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遺族。三、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發放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與領受人聯繫一次,並指定發放服務之主辦單位,以瞭解領受人近況。(二)發放機關得使用本部網站查證,或依循其他方式如直接訪察、以雙掛號郵件通知領受人、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等進行查證,俾瞭解領受人居住地區及有無出國、移居國外、旅居大陸地區、喪失或停止領受情形,作為發給退撫給與之參考。(三)發放機關如使用本部網站查證,應於

3、每年四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十日後,上網連結本部網站,核對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人數等資料,俾確實辦理查證事宜;並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日以後,上網連結本部網站,依登載項目瞭解領受人資料庫中是否具有資料變更或喪失、停止領受事由。(四)發放機關登錄於本部網站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保密。(五)發放機關依程序查證後,如仍有疑義,應以雙掛號郵件通知領受人,俟查明後再依規定發給退撫給與。四、本部及查驗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本

4、部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後,將發放機關更新後之領受人資料檔資料,分別函請查驗機關協助查證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退撫給與事由。(二)查驗機關收到本部申請協助查證領受人領受資格時,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就主管部分提供下列資料函復本部:1、司法院:提供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資料。2、內政部:提供領受人婚姻狀況、配偶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情形等資料。3、法務部:提供領受人有無褫奪公權、通緝等資料。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未返資料。5、中央健康保險局、公教

5、人員保險承保機構及勞工保險局:提供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等資料。(三)本部應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各查驗機關查復資料登載於本部網站,以作為各發放機關查詢及發給之依據。五、領受人應行注意事項如下:(一)領受人於查驗期間(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八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或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出國,為免影響直撥入帳作業,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並告知其出國地點、事由、出國期間及聯絡電話或地址等,俾發放機關按時發給退撫給與,並與領受人隨時保持聯繫。發放機關如有需要,得要求領受人檢

6、具出國之證明文件(如旅遊行程表、旅遊時間、護照)供其查核。(二)領受人移居國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證書及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三)領受人定居香港、澳門,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證書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四)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無法親自申請,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證書及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經驗證無誤後,依

7、領受人指定領受方式,撥入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或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等方式發給之。(五)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前往大陸地區,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應俟其返回臺灣地區後,依規定程序親自申請補發。(六)領受人如有退撫給與變更、喪失或停止事由(如眷口變動、再任公職),應主動提出證件向發放機關申請辦理;如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機關更正(書面格式如附表)。六、發放作業程序如下:(一)發放機關審核領受人領受資格無誤後,造具

8、當年一至六月份、七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發給清冊,及一至十二月份之年撫卹金發給清冊後,並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二)發放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將各項退撫給與直接撥入發放機關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退撫給與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未及於上開日期調整支給者,發放機關應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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