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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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摘要:物权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夫妻财产关系由于其兼具身份与财产的双重属性,较之一般的财产关系特殊和复杂。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物权关系发展变化的归纳总结,它的颁布实行有助于法律进一步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权属,使用收益等的规定,弥补法律漏洞。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行没有也不可能使具有相当复杂性,特殊性的夫妻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本文主要讨论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夫妻身份关系中的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物权法;

2、夫妻共同共有;个人财产权保护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由于它建立在夫妻感情和人身关系基础之上,较之一般的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明确夫妻的财产关系有助于稳定夫妻关系,也有利于维护夫妻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我国现行的是以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而“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

3、称。具体而言,它是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基本上适应我国现阶段夫妻财产关系的需求,但是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当事人适用和操作的困难。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丰富了当事人对于财产制度的选择范围。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公示效力等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次,缺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总则性规定。7物权法在夫妻财产

4、关系的适用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集中规定在现行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至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至第13条。尽管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尽可能地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性,而法律具有的滞后性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滞后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无法建立起对于夫妻的财产权益的完整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而

5、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夫妻财产归属形态。第17条的第5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第18条的第5项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又都是不甚明确的兜底条款。立法的本意可能是要以模糊的法律语言概括法律不能穷尽的情形,但是在出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时,还是会引起是适用婚姻法第17条还是适用第18条的混乱。出现上述适用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夫妻财产关系总则性的规定,没有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具体规范缺位的时候,无法发挥总则性规定的灵活作用。再者,法律对于夫妻身份关系下

6、的个人的财产权益的保障不足。在我国以交易安全至上的立法模式下,纵使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因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公示机制。在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纠纷时,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负责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存在着困难。特别是在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转移财产时,举证责任通常由非举债一方承担。在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注意义务的相应规定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不合理配置情形下,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物权法的出台为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关系设置了一些总则性条款,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这有助于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变更、权益保障、以及与第三人交易的安全等

7、问题,对于夫妻关系下个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有所强化。二、物权法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完善(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归属的明确针对婚姻法第19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对这个问题物权法有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3条规定:7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从反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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