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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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翠今年25岁,2001年嫁给同镇一名年龄相当的男青年。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随后,丈夫瞒着小翠从医院领走了这笔钱。在领取了赔偿金后,丈夫并没有将钱交给小翠,也没有用在她身上,而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翠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今年3月,小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问:法院应如何处理?1997年,结婚已两年多的归先生以16余万元的总价购买了

2、房屋一套。三年过后,归先生与妻子邹女士感情渐至破裂,双方商议离婚事宜。2000年2月,至婚姻登记处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未领得离婚证)。离婚时,双方约定,当年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邹女士,所欠公积金贷款7.3万元亦全部由邹女士承担。二个月后,已获得丈夫应允的邹女士为了尽快获得那套房屋产权,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取了离婚证。然后,凭着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明,邹女士很快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个月后后将该房屋卖掉。归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与邹女士的共同财产,邹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鉴于房屋买主是在

3、不知道该房屋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支付对价取得该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依据有关法律归先生诉请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院难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二、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周勇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周玉婷所有,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赛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务4000元周勇自付;五、周勇因工作忙无法照顾女儿

4、,可与郑赛云商议,由郑赛云看护,看护条件双方自定。登记离婚生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赛云和女儿周玉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20000元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王芳(化名)和杨全(化名)均为泸州人,均以经商为业,只是王芳在泸州开店,杨全在成都自营一个公司,互无业务来往。1998年,他们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后,双双坠入爱河,杨全也不

5、顾自己已结婚生子的现实,对王芳一见倾心,二人很快就成了难舍难分的“情人”。他们偷偷摸摸地“恋爱”三年多后,王芳要求杨全与妻子离婚,并与她结婚,杨全顾虑重重,没有离婚打算,王芳便心灰意冷,想一死百了,可两次寻短都被人及时抢救。杨全之妻得知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经济补偿,杨全夫妇同意给30万元作“分手费”,并当即支付了20万,余款10万由杨全出具一张欠条。之后,经王芳催收,杨全只再付了2万元,尚欠8万元拒绝给付。为此,王芳诉至法院,要求杨全给付余款,诉讼中,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已给付的22万元。问:此案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高某与王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

6、和而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4间,现由王女居住。孙某系无房户,于2003年2月到高某所在的村庄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高某将4间房屋卖给孙某,双方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将4间砖瓦结构平房的产权作价人民币64 000元一次性卖给孙某,房款由孙某一次付清,高某于2003年3月底前将房屋交给孙某居住。协议签订后,孙某于3月19日交付房款50 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余款14 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清。3月20日,高某和孙某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孙某。后高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孙某于2003年

7、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交付房屋。丈夫出工伤获赔66000元,妻子却将这笔资金占为己有,甚至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妻子程某在限期内将赔偿金50570元归还给丈夫江某。原告江某与被告程某系夫妻关系,江某于2000年在广州务工时因出工伤获赔66000元。其妻子程某领取该款后,以自己名义存于银行。由于江某之伤实际并未治愈,且伤势有一定的恶化,因此他要求妻子给付一部份钱用于治疗。但程某在给付丈夫1000元后,将该存款及利息占为己有,拒绝再次支付,并同时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郑州市民孙女士和赵先生,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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