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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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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德育的转向:从“好孩子”到“小公民”(裘指挥张丽) 【摘要】传统“臣民”文化下的“好孩子”现象束缚了幼儿个性、主体性的发展,当代幼儿德育要从培养“好孩子”转向培养“小公民”。把幼儿班级看成生活共同体,引导幼儿进行“小公民实践”,有利于培养幼儿自主、权利、平等、关爱、合作、正义等价值观念。 【关键词】幼儿德育;小公民;好孩子;班级生活共同体一、幼儿德育的神话基点:“好孩子”的存在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影响,培养“谦让利他、听话服从、安分守己、乐于奉献、循规蹈矩”的“好孩子”成为我国幼儿德育的主要目标。“好孩子”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它有利于培养幼儿关爱他
2、人的品性和一些良好的行为习惯,但我们不能把它当成当代幼儿德育的主流价值来追求,因为“好孩子”现象是传统“臣民”文化的产物,它不符合当今民主社会、市场经济的需求。 给幼儿冠以“好孩子”的紧箍咒,无形中束缚了幼儿个性、主体性的发展,忽略了幼儿的个体价值,容易使幼儿形成顺从、趋同的心理;同时它还忽视了幼儿的多样性和多元化需求,使幼儿的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好孩子”在成人世界和权威的重压下容易丧失独立人格,其权利也因此受到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幼儿成为“好孩子”是在剥夺幼儿发表不同见解的机会、选择的机会和锻炼独立性的机会。为幼儿提供这样的机会,不但可以激发孩子去思考和反省,而且
3、有助于孩子形成独立意识,面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好孩子”要“谦让和利他”,这使早期教育出现“泛道德化”、“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具体表现为教师常用“好孩子”或“坏孩子”的标准来评价幼儿,把幼儿的不良表现都归为所谓的道德品质问题;用“谦让”的方式来解决幼儿间的冲突,把本该通过协商、轮流、合作等方式解决的问题盲目纳入道德领域。这不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因为“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发展水平,客观上决定了幼儿“朴素自利”①的合理存在。幼儿的社会性发展是有层次的,幼儿谦让、利他的道德品质在儿童社会性发展中处于较高的层面,它的发展要以幼儿基本的合群素质和能力
4、,如轮流、分配、合作、表达、协商等为基础,否则,势必造成教育目标拔高的现象。 总之,幼儿德育中“好孩子”现象的价值诉求存在很大的消极意义:(1)它扼杀了幼儿的个性。(2)它剥夺了幼儿的正当权利。(3)它忽视了幼儿的主体性。二、幼儿德育的现实基点:“小公民”的诞生 当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文化与价值观转型,其实质是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的转变或重塑,它要求中国公民用一种新的自觉的文化塑造一种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自由自觉的、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文化是以“公民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普遍化为核心的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1〕它与“臣民文化”造就的“好孩子”现
5、象不一样,“公民文化”造就的是具有自主、权利、平等、公正等意识的公民。为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6部门于2002年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在全国3~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以培养少年儿童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等。 从“好孩子”到“小公民”,体现了当代幼儿德育的根本转向。作为一个“小公民”应具备哪些主要的素养,首先要从公民的本质说起。对比“公民—私民”、“公民—臣民(子民)”这两组词的应用范围和使用价值,“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私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臣民无我,
6、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没有个人的权利。”〔2〕公民是两个向度上的共同主体:一是日常生活的人格独立的个性主体,二是公共生活中的权责主体。公民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它具有自立的状态、自主的需要、自律的意志和自由的性质。 对于“小公民”素养的要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香港教育界就提出:“使儿童认识个人作为公民与家庭、邻里、社区的关系,培养积极的态度和价值观,从而为改善社会做出贡献;使儿童认识香港社会的特色,了解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及法制精神的重要;培养儿童批判性思考的素质及解决问题的技能。”我国2002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也规定:“
7、在全国儿童中以‘我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以在家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立面对生活时做胸怀宽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为主要内容,开展生动丰富的道德实践活动。”〔3〕结合以往的研究和此类相关文件,对于“小公民”的素养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价值理念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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