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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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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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承担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予以

2、查封、扣押;对已经安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责令停止使用。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二个

3、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不含无管网)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检测报告,委托监理的还应当提供消防工程监理报告或者包含消防工程监理内容的监理报告。  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检测报告或监理报告的,不予以验收。  第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

4、、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不含无管网)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或管理者每年应当进行检测,并将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的建筑物,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主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

5、公约的规定;  (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三)维修、保养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对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检测,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途径支付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畅通;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六)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排除;  (七)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

7、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校舍,学校应当制定整改或搬迁方案并予以实施,整改或搬迁方案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8、安全检查。对违法开业、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场所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及抢险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调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装备、设施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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