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洋和渔业厅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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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重大经济风险,根据新《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和厅直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厅财务管理实行“总体控制、分类审批、分级把关、使用监督”的总体原则。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厅统一领导下,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具体执行中,坚持依法理财、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厉行节约、保障安全。第四条厅财务管理由厅长负总责,分管财务厅长协

2、助厅长对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厅长对分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厅计财审计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编审年度财务决算;负责本系统财务、非税收支、政府采购、票据、债务和会计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协调-29-各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等。第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并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内控制度;编制、执行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编报年度财务决算;负责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国有资

3、产、非税收入、政府采购、票据、债务和公务卡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管会计档案等。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完成时限。项目支出预算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确定的重点任务,保障重点工作需要。第八条中央财政项目预算编制中央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中央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党组会审定后上报。第九条省财政项目预

4、算编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材料,经厅计财审计处初审汇总后,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项目库管理,并-29-按轻重缓急拟定预算安排的初步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厅计财审计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项目支出内容和资金安排额度意见,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第十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要求,填列本单位的人员、资产等相关数据,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分管计财厅长审签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代为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要求,

5、填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第十二条预算批复下达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厅内批复。由厅计财审计处起草预算批复文件,报分管财务厅长和厅长审批后,批复给各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同时编制厅机关经费使用预算,报厅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直接拨付我厅实有资金账户的项目资金,资金指标文件中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相关文件起草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分管业务厅长和分管财务-29-厅长审定后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会同业务处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第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厅

6、有关处室在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各单位收到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当年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地区和具体金额的以及按照基数法分配的以外,资金分配方案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无异议后,报省长办公会审定。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对资金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对市以下支持资金区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应急类和救济类

7、,并按照《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属于市(县)职责内的工作,省厅不拨付补助资金;承担省厅交办的工作任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签订《业务委托书》方式拨付资金。第十四条预算调整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程序报批(不含基本建设和农业-29-综合开发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出现专项经费缺口时,由有关单位提出经费追加申请,报厅计财审计处办理。如需向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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