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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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3]24号)和《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村、镇)创建实施方案》(鲁海渔函[2007]32号)的有关要求,我厅继续组织开展2013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以渔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为主体,以成方连片养殖园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品牌渔业基地为重点,组织新创

2、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30个以上,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30个以上;完成对2010年批复的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及同年批复的第四批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已有的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二、工作内容组织各市以优势主导品种特别是“十大渔业品牌”品种为重点,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和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标准见附件1),每市严格按照条件择优推荐国家级2—4处,省级3—5处。委托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开展2010年度国家级、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应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复查打分,无一票否决项、并且国家级示范场计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省级示范场计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合格”(复查评分表见附件4、5),省厅届时将组织复核组进行抽查。三、工作安排3月—4月,各市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工作,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示范场拟创建单位,并帮助拟创建单位按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见附件1)制定创建方案。4月—10月,省厅转报、公布健康养殖示范场拟创建单位;省、市、县海

4、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全面推进创建活动,指导各创建单位按照创建方案进行整改提高;各市于6月15日前完成对2010年度示范场的复查。11月—12月,省、市、县三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完成对新建示范场的考评验收、复核抽查、报批工作。四、工作要求各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要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开展考核验收复查,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对发生违规违法情况的示范场要取消其创建资格。

5、请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期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组织创建单位编写创建方案,并填写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3),将创建方案、汇总表于4月10日前报送我厅渔业处备案。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及《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进行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将原件一式二份于6月15日之前报厅渔业处。联系人:王玺,联系电话:0531-8694299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

6、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3]24号),请登录中国渔业政务网www.cnfm.gov.cn查询。附件:1.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3.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5.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3年3月20日附件1 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一、必备资质和规模(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

7、者土地租赁合同。(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二、生产条件和装备(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五)养殖

8、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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