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和渔业厅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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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

2、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文件也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厅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一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意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文件;(二)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文件;(一)就有关请示进行批复,并抄送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遵照执行,内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3、定要求的文件;(二)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决定。下列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厅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直属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二)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但该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四)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

4、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汇编;(六)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八)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方案,应急预案;(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处理决定;(十一)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议事机构的通知、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函,请求批准答复函;(十二)对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

5、文件;(十三)厅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十四)涉密文件以及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职能处室)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厅机关制定。职能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查与公开发布,承办职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解释等工作。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清理与汇编,拟定管理制度等工作。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核稿、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五

6、条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第六条厅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定名

7、称,标题应当冠以厅名称。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和“公告”等,个别采用“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和“指南”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特定称谓。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职能处室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处室的,应由主要职能处室牵头联合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起草职能处室应当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

8、行性的研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第九条职能处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后,应当在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权责事宜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价格管理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除内容涉及政府法制机构职责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一般不宜将省政府法制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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