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轧死10岁小孩保险公司拒赔

套牌车轧死10岁小孩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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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牌车轧死10岁小孩保险公司拒赔套牌车轧死10岁小孩保险公司拒赔    梅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万元  家住梅州的郑某,购买了一辆货车套上车牌供自己使用为保险起见,他在梅州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然而非常不幸,这辆套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轧死了1名乘坐摩托车的10岁儿童保险公司预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后,只肯承诺赔偿交强险范围的金额,而拒绝承担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为此,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梅县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万元给郑某的一审判决

2、  事故回放套牌车轧死十龄童  2007年10月26日,郑某的套牌货车由梅县雁洋往白渡方向行驶途中,在白渡镇南华桥地段会车时,一辆相反方向的两轮摩托车为躲闪套牌货车,造成乘坐摩托车的10岁男童谢某兴跌落地上,被该车左后轮轧至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梅县交警大队认定:该辆货车为套牌车,在靠右通行时未减速且该货车超载,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方  在梅县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套牌货车车主郑某最终自愿一次性补偿给车祸中死亡儿童的监护人万元  索赔受阻:一纸诉状告保险

3、公司  在受伤男童抢救期间,保险公司预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随后,当郑某向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据了解,郑某的这辆货车虽是套牌车,但是在2007年4月12日,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为2007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13日24时止  郑某想不通,自己的货车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预付零头之后就不肯再赔了呢?在与保险公司交涉了2年未

4、果的情况下,郑某于2009年12月7日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梅县人民法院,随后梅县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万元给郑某  车主郑某PK保险公司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已经向保险业务员口头说明货车是套牌车,业务员也没说套牌车不能获得赔偿,而且自己是一车一保,绝不存在套保、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对车辆进行了勘验,事后也承认肇事车就是承保车辆,何况自己已经是连续第二年在该公司投保了所以,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  郑某的货车是套牌车,没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根据双方签订的《机

5、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约定,因为郑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车,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交强险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郑某的损失另一方面,郑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终审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均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6、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特别向郑某明确说明了该免责条款,故该条款对郑某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关于郑某用套牌车投保而拒赔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商业险部分也应赔付给郑某其次,郑某一直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到2009年7月17日才知道保险公司拒赔,诉讼时效应当以其知道拒赔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不能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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