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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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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车辆涉水出险,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车主没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俗称“涉水险”),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可否拒赔?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对此作出了回答,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相信这一判决,对那些习惯“破浪”驾行的爱车人士会有一定启发意义 案情回放 受台风“杜鹃”影响,2015年9月
2、29日晚至30日凌晨宁波市普降暴雨,致宁波城区积水内涝严重2015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王某驾驶其宝马轿车涉水经过城区某积水路段时,因车辆发动机进水而抛锚为维修受损的发动机,王某共花费近3万元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王某车辆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裁判
3、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车辆并非在路上行驶过程中突降暴雨而导致的涉水行驶,本案车辆发生事故当时并不存在暴雨,之前发生的暴雨仅是导致其后路面积水的原因,故之前的暴雨并非本案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近因,即暴雨并非导致本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日常驾驶经验,如果车辆不是在大量积水的路面行驶,即使是暴雨天气,车辆发动机也不会严重进水,本案车辆发生发动机损坏事故,究其根本原因系王某涉水行驶所致本案车辆在暴雨过后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应属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事故,并非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王某在未投保发动机特
4、别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在暴雨过后发生涉水损失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王某提出本案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保险合同约定暴雨致损应予赔偿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个条款存在不同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法院认为,即使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也只能解释为在暴雨中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可能解
5、释为在非暴雨天气或天气状况良好下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亦应承担保险责任暴雨并非造成本案事故的最主要原因,故本案即使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也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保险责任的结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洪水、碰撞、倾覆等各类灾害及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基本险有关玻璃单独破碎损失、
6、发动机进水损失、车身划痕损失等均不在基本险保险范围,而是通过附加险形式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之所以作如此区分,当然有保险成本测算、保险需求多样性等原因,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投保人都需要对所有可能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王某选择了投保车辆损失险,并明确选择不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因此,有关涉水事故所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并不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王某应该清楚不同的选择不同的保障本案车辆发动机进水,并不是在暴雨下造成,而是该车辆行驶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所造成的因此,本案事故不属车损基本险责任范围,而是属发动机特
7、别损失险责任范围 本案车辆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积水,虽系天气灾害引起,但本案事故却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王某可以采取避开积水路面或停驶车辆等预防措施车辆涉水行驶极易造成机动车进水而导致发动机熄火、损坏,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当预见到这一后果,在驾驶车辆遇到积水时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对是否会造成发动机进水持放任态度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及理性选择所需险种保险合同均载明各类基本险、附加险,除交强险外,
8、其余商业险种均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王某既然未选择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则相关涉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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