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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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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知多少新《保险法》知多少新《保险法》知多少 特色一:扩大保险经营范围 新《保险法》新增了”“保证保险”“。所谓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例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欺骗等受到的经济损失。又如,人们买房时必然要买还贷保证保险,这属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一种,以保证购房人还不起房贷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以前,虽然各家保险公司有着不少保证保险产品,但这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各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保险公司实际上是担保人
2、。此次《保险法》正式明确了这一点。 新《保险法》还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此项范围扩展”“意义非常大,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等新型业务都已经出现,《保险法》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它们的地位。”“ 特色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除了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3、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投资不动产是原法没有的渠道,很有潜力,而且可以间接地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特色三: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据了解,上一次《保险法》修订还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去7年。保险监管的手段在实践中又得到了充分而多样化的发展,这些监管手段体现在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并且收到了一定的监管实效。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这一章进行了很大扩充,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修改特色。其一,增加的条
4、文较多,体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其二,赋权性规定较多,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力,对已有的行政权力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进一步确认,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约束,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具体而言,保险监管手段的增强有四大亮点。 一是新增条款费率事后监管的权力。据了解,现行的许多保险费率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不是备案制,而且可以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履行备案手续。然而,监管只是集中在事前的话,执法效果还不够充分。根据新法,监管部门事后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保险公司使用违法
5、违规的条款和费率,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禁止申报新的条款和费率。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有些公司在申报时严格按照要求,但在申报后的销售过程中,对条款和费率作改动,这样的行为,依照旧法,没有特别合理的处罚依据。”“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道。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新法列举了10项行政强制措施,业内简称”“七限制三责令”“,包括限制向股东分红;
6、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等。 三是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监管。如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资料,以及对股东关联交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据悉,”“实际控制人”“是新提出的概念。 四是明确现场检查权、延伸检查权及相关程序。新法将保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法律化,从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进入现场调查、要求说明、复制、查封等权力,同时延伸了检查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或查封证据等。特色四: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法
7、和保险业法两大部分所作的大量修改,都体现了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强调。本文列举9个保险合同法的例子。 1、明确了不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要求。据专家介绍,旧法对”“保险利益”“规定得比较笼统,也没有区分人身险和财产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事实上,人身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中还增加了一条: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有可保利益的。 比较常见的例子是,企业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险,是有可保
8、利益的。但这并未体现在旧法中。新法中,企业可以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对员工有可保利益。企业投保团险时,受益人只有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指定为企业;退保时,要明确让被保险人知道。这在《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中已有所体现,这次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2、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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