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征求《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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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实际,拟定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一、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6月1日前反馈我局。二、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意见(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御

2、道街158号1幢,邮编:210007,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2、电子邮件(25702314@qq.com)。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缪保云    联系电话:025-84639016 附件:《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0日—9—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抽样检验行为,根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承检机构,是指通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承检机构库即通过食品抽检服务外包项目招标程序投标并中标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特殊情况下市局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

4、于承担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第二章承检机构基本条件—9—第六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三)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可有效运行管理体系,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5、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抽样、检验、审批、汇总分析、管理等各职能人员)、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有规范操作的抽样程序,具备与承担的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车辆、移动抽样电子输入和打印设备、满足样品运输保存的冷冻冷藏运输设备设施等;(六)通过招投标流程并中标,纳入市局承检机构备选库。(七)近三年无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举报,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八)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承担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文件形式明确工作组

6、的组织结构、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并保证工作组可顺利开展工作。第三章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第八条抽检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市局选择承检机构、形成抽检方案并派发任务;—9—(二)承检机构应按程序组织抽样;(三)承检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以及检验结果的确认;(四)异议处理工作;(五)汇总材料及上报;(六)核查处置;(七)公示公告。第九条由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承检机构在进行抽样时,应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市局专项抽检实施方案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

7、数量抽取、保存和运输,并严格按照市局抽检计划规定的产品类别、批次和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相关工作;自备抽样设备、器具和车辆;必须保证抽样、检测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十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抽检方案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一)承检机构应严格按方案规定要求完成抽样工作;(二)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食药总局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和《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专项抽检实施方案等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

8、目,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三)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上报数据至指定的数据平台,汇总样品抽检结果信息,提交抽检工作分析总结报告。—9—(四)每次抽检任务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由市局确定,承检机构必须具备该任务监督抽检所有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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