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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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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内容提要」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抗制犯罪的战略决策。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轻缓型的刑事政策逐渐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所取代,“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具体刑事政策,我国的“严打”政策应具有目的性、综合性、针对性、层次性等特征。「关键词」“严打”/刑事政策/抗制犯罪「正文」[中图分类]DF792[成。这一中心理念也正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提倡的刑法谦抑
2、和刑法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刑法改革潮流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非犯罪化旨在收缩法定的犯罪圈,为刑事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领地,从而厘清犯罪行为与道德违反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行政不法行为的界限。外国刑法中的传统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中轻罪和违警罪所涵盖的犯罪种类繁多,且与道德违反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行政不法行为纠缠不清,结果使得有些国家罪名数量惊人。不少西方国家基于此种情况而进行了非犯罪化运动,向传统的犯罪概念提
3、出了挑战。例如,1966年12月,14名德国和瑞士的刑法学教授起草的对德国刑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刑法典草案(简称AE)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消除刑法的道德化,以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而不以行为的不道德性作为确定行为犯罪性质的依据。[8]再如,1975年德国刑法典已删除了违警罪,其多数内容纳入《违反秩序法》,属违法行为,可处罚款。美国也有些学者建议,将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挪出去,建立行政刑法。美国联邦《量刑指南》(1987)虽未将量的因素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但在刑罚轻重的确定上显然是一个重要考虑的因素。[9]---
4、-------------------------------------方博士论文:《恢复性司法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印行。----------------------------------------从世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到,对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以“严打”迎头痛击,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一方面说明追求社会正义的报应观念在现代社会里仍然支配着普通公众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产生着或轻或重的压力,从而说明脱离了以报应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观念的刑事政策是不
5、现实的。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回避的又一现实是,追求功利的心理对刑事政策制定者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离开了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社会利益等功利目标,国家也就失去了行使刑罚权的内在动力,迄今为止,单纯以满足社会正义要求和罪犯赎罪感为己任的刑罚几乎是不存在的。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权发挥报应功能以外,必还有其功利目标选择。”[13]因此,我们无法阻断历史的惯性,也无法摆脱现实的选择。由此决定了对“严打”的过分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所做的应该是理智地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首先,作为一种刑事政策
6、,“严打”应具有目的性。如前所述,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抗制犯罪,包括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类犯罪三项内容。“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其目标应定位在控制犯罪态势上。犯罪的成因决定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其本身是无法避免的,我们无法将消灭犯罪的“理想”寄希望于“严打”。“严打”所给予我们的仅仅是将犯罪控制在民众可以容忍、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况且,即使这一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予以有效的配合——需要我们对犯罪现象增加宽容度和忍耐力。依靠“严打”控制犯罪态势须把握两点:一是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即尽量缩短犯罪实施与刑事司法运
7、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增强刑事司法的权威,提高“严打”的司法效率;二是犯罪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即尽量缩短发案率与破案率之间的人为差距,破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树立权威的刑事司法,展示“严打”的司法效益。其次,作为一种刑事政策,“严打”应具有综合性。综合性是刑事政策的一个显著特性。“严打”的综合性是指要将“严打”视为一个由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作为系统工程的“严打”主要包括三方面因素,即“严打”前因素、“严打”中因素和“严打”后因素。“严打”前因素主要考虑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周密的法网支持。法网粗疏,虽欲“严打”而无据;法网严密,方可严惩不
8、贷,也才有可能达到一种“不打而治”的境地。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严密刑事法网比单纯加重惩罚力度更能取得遏止犯罪的功效。“严打”中的因素主要考虑刑事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合作的前提是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合作的过程是相互制约,合作的原则是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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