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

ID:9782254

大小:5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9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_第1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_第2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_第3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_第4页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论文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争议。综观有关的立法及判例学说,宽泛地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当今各国判例、学说的动向。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要件的认定也不同。主要的学说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从立法目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各学说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比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折中说较为可取。根据折中说,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2、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7-02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概况  (一)大陆、英美法系立法及判例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大多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开创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先河。这一规定对后事的侵权立法有很大的影响,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瑞士、法国,相继采用。此外,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我国的立法发展概况  1986年我国颁布通过《民

3、法通则》,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然而,以上的规定还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共同侵权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

4、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一次从实体法规的角度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填补了我国适用规则上的空白。至此,我国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立法基本完善起来。  二、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一)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在共同

5、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单个主体侵权行为的规定,受害人必须证明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均要对损害结果负责。而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取得上述完整的证据。为了平衡这两种力量,法律确定所有参加共同侵权行为之人,无论是实行行为人还是教唆人、帮助人,均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使受害人处于一个十分优越的地位,增加了受害人的救济渠道,避免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  (二)填补社会损害  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补社会损害。法律对于社会上因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

6、损害决不能弃置不顾,侵权行为法要解决的恰是由谁来承担填补责任最为妥当的问题,谁能以最低成本回避社会损害的发生,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某个人无力赔偿,则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负有全部赔偿的义务,这样可以使得受害人的救济有充分的保障,也避免了加害人因赔偿不能而立即陷入破产或其它困难的境地,这种价值取向既符合社会正义又合理转移了社会损害和风险。  (三)强化对侵权的预防  在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中,每个致害人都要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加重了每一个侵权主体相对所负的责任,将受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转移给实施加害行为的加

7、害人一方,体现了对加害行为从法律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此举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戒,达到了预防侵权的目的,最终实现了预防损害的机能。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和构成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要比单独侵权行为复杂得多,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上,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对此,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1.主观说  持主观说的学者用以支持其观点的理由主要是:首先,共同过错是各行为人应依法负连

8、带责任的基础,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其次,由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相互联络,实施了比单一行为危害程度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责任应彻底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且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以连带责任对侵权行为人加重制裁。另外,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既要考虑到对受害人的保护,又要考虑到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那么,就会把加害人的行为的风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