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议、《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示范法》。然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实际成果并不显著,原因在于《巴黎公约》规定过于原则和微弱,而后二者成员又有限。 双边或多边(包括区域性的)协议也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且地位重要。因为TRIPS协议只为地理标志和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水平的保护,而双边协议可以保护签约方需要保护的任何地理标志,两种协议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很多国家已经使用了这种协议,例如1960年德国、法国保护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其他地理标志的协议,1999年欧盟和南非有历史性的关于工业和农业产品的自由贸易区协议等。[7] T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