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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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范围 Abstract:Inordertomakecollegestudent‘srighttolearnbemode,regularandinstitutionalized,“autonomytheory”mustreplace“external”standards,thatismoreclosetotheheartofacademicmatters,thesmallerthebreadthofjudicialintervention,theetime,Becausethe“importance”Theoryandthe“theoryofthefundamentalr

2、ights”isconvergence,andhasshoportance”ofthis“uncertainlegalconcept”ishighlyabstractandvague,Inmyviepleforthe“autonomystandard”and“fundamentalrightsstandards”。Theformerisaconservativereflectionmechanism,emadementality.icsystem,endthescopeofjudicialrevieely,inaccordanceentofthetimesandsociallaents,the

3、rebyflexibleresponsetotherealityofJusticedemands.  Key.根据“财教[2007]91号规章”第5条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5000元”,而“财教[2007]92号规章”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定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部分省级财政对此还有配套投入。可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品学兼优”学生一年内所获得的奖励和资助远远超过我国部分地区一个或多个农村家庭的年收入。如此高额的给付措施,对于缓解长期以来困扰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的就学压力意义重大,也预示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迈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同时,资金来源的财政性和资金总量的有限性

4、也决定了评审行为的严肃性,各个学校必须合理订定评审规则,实现奖助学金分配的程序化、公平化与法治化。不过,可以预见,由于各校评审“校规”的多样性与被评对象的个体差异,在社会公平和个体正义之间势必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与矛盾,评审活动也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大学纠纷的高发地带,如校方在指标确定、名额分配中的暗箱操作、程序瑕疵,学生申报时的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教师的营私舞弊、专断恣意,以及第三人权益保护等。大多数涉案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此类纠纷均可通过校内申诉的方式解决。因为,如果大学内部纠纷无法获至自洽的自我化解且纠纷的处理结果和方式难以得到大学成员的广泛尊重和认同,而必须频频呼唤和援引司法干预的话,其

5、实,无论从抽象理念还是世俗价值上来看都是学术精神的失败和大学品牌资源的流失。不过,奖助资金的审定毕竟是竞争性的评鉴活动,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面广且案件与学生的学习权益关系重大,也并不完全排除司法的有限介入,即将严重违法或不当的授益自治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可诉纪律处分种类设定单一  按照2005年《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之规定,学校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可以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程度不同的处分。“程文”仅赋予了“开除学籍”这一种纪律处理行为可诉性,其前提预设仍是“基础关系”理论,究其实质也无非是对“学生身份关系存废”理论框架的过分依恋与推崇。那么,

6、是不是只有“开除学籍”方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他种类的纪律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以为,任何事物都具有关联性,只要处分行为足以严重影响学生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正常行使,就有司法介入审查的必要,至少“留校察看”是这样。我们下面以具体个案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潘某是浙江温岭人,2002年9月,她考入四川省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就读。但由于忙碌于“大四”找工作的就业奔波中,潘某在2006年3月18日下午学校的选修课考试时实施了舞弊,为此于3月20日受到西华师范大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6月20日,潘某自西华师大毕业,并取得了本科毕业证书。2006年12月28

7、日,被告温岭市人劳局公布《关于从2006年应届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决定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公布了相关考录条件。潘某自认符合该招考条件,遂于2007年1月9日报名,并于1月20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笔试考试,1月25日潘某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考核范围。2007年1月24日,西华师大作出解除潘某“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决定中称该处分解除的效力推至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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