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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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步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想关键词:沉默权构建例外性规定内容提要:沉默权的确立,有效地保护了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平衡了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刑事诉讼走向民主化的体现,也是人类通向文明的表现。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方面,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时可能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片面地强调沉默权,极易放纵犯罪。这与刑事诉讼法的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目的背道而驰。为此,也需要对沉默权做出必要的限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在侦

2、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成为通行的作法。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一直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国民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欠缺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这项制度的引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正如任何一个事物、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沉默权制度亦如此。沉默权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放纵犯罪。为了避免沉默权的弊端在我国出现,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有限制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作用。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理念 刑事沉默权与刑

3、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诉讼构造及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密切相关。经验表明,任何脱离实际的移植,往往会走向其本意的反面。从沉默权的发展历程看,我们没有必要照搬原来意义上未加限制的沉默权规则,而应该在确立沉默权规则的同时,明确限制性规定,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削弱。既要有一定的超前以“拉动”实践,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太远;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考虑到国际国内环境,笔者认为,应当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因此,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是明智的选择。稳步体现在既不盲从,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强行

4、实行,又不是等到各种条件都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才实行,而是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建立,即在符合我国国情,沉默权能够存在的机制基础上建立,建立后又能够保证沉默权真正实行。具体来说,就是在明确沉默权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同时,对沉默权规则作必要限制,使之适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双重需要,并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逐步加以完善。沉默权的行使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但也要避免在保护人权的情况下,因为沉默权的建立而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方面的利益都要有所考虑。而要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沉默权的建立就要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

5、罪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和协调,兼顾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因此,实行有限沉默权制度应是我国沉默权的目标选择。基于此,我国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只有在这种机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以沉默权为武器,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和权力恣意,也才能以此为依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真正为被追诉者建立一个权利保障机制。 二、沉默权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沉默权应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即在上述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被讯问人有

6、权保持沉默。有学者提出侦查阶段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话会严重阻碍侦查,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沉默权的重要价值体现在侦查阶段,对侦查程序中犯罪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长期的核心目标。”{1}如果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的话,那么沉默权就失去其应有之义,也没有实质意义。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应当规定被追诉者在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均享有沉默权,只不过可以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和特殊情况作出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也是有限沉默权制度的体现。 三、构建有限沉默权制度的原则和制度 沉默权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涉及到诉讼中很多方面的深层次因素,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也不是一

7、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有立法者的决策,还需要公众观念的转变和认同和配套的运行机制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当前条件下,需要建立我国最低限度的沉默权的保障机制: (一)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沉默权制度又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逻辑上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已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精神,因此,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决前应被假定无罪的规定。这是沉默权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和保障。据此,可将《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

8、判决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享有沉默权”。 (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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